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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民法导学】 学习方法

2017-10-29 20:03:41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gk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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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导学 民法之学习方法


    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司考界有“得民刑者得天下”的说法,每年的民法考试分值在90分左右,因此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民法是私法的基础,商法,经济法等学科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都可归结到民法上来,因此,学好民法是学好其他法的基础。所以说民法的重要地位就不用多说了。

    民法体系庞杂,发展历程源远流长,民法理论更是博大精深,因此民法有一定的难度,往往作为复习司考的排头兵。所以掌握好学习方法很重要。民法复习可以分为多个阶段,各个阶段侧重点不同,在每个阶段需要针对不同的问题,各个击破。前一个阶段时后一个阶段的基础,后一个阶段是前一个阶段的巩固,这样环环相扣,不断加深对民法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下边我们来说一下民法在导学阶段如何学习。

    首先,

    需要和民法有个熟悉的过程,利用20天的时间把讲义看上一遍,了解民法在司法考试中会考什么。目的是为了解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以后的民法学习打好基础,将自己薄弱的知识点标示出来,为以后复习做准备。

    其次,

    第一步:在听老师的课之前,把讲义再预习一下。此时的预习,就是要不求甚解的去把即将学习的和老师在视频中将要讲到的内容看一遍。

    第二步:听着老师的课程,看着讲义,认真学习当天课程的内容,争取把老师讲课的内容全部消化吸收。

    第三步:听完课后,把真题的相应部分做了,以巩固当时所学的知识。(比如当天老师的讲课内容是民法总则,听完课后需要把真题里的民法总则部分做了。)

    第四步:做完真题后,把所学部分的讲义再快速的看一遍,由于这已是第三遍,所以会速度很快,但是收获会很多,温故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知识扩展——民法:

    新增点和变动点,应该注意什么


    前言


        2017101日起《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如何衔接《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并协调适用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拟根据法学理论,结合《立法法》、《民法总则》及其草案说明对此进行分析。

    逻辑起点:两部法律适用基本立场

    (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同时存在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来自于《民法通则》,那么《民法总则》从2017101日开始正式实施以后,《民法通则》是否自动失效,不再适用呢?从立法的角度来讲,《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对于《民法通则》在2017101日以后是否废止并没有表态。但是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公布废止《民法通则》的主席令,至少从立法程序上来看,《民法通则》目前没有被废止。从学者的视野来讲,杨立新教授在《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第549页到550页指出《民法总则》没有规定《民法通则》失效的时间,这意味着《民法总则》生效之时并不是《民法通则》失效之时。”“《民法总则》通过以后要不要废止《民法通则》?法工委的意见是,不废止《民法通则》,继续有效。因此,从学者的观点来看,目前《民法通则》也没有被废止。从官方的态度来讲,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20173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指出,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此,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综上所述,目前《民法通则》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同时有效并实施。

    (二)《民法总则》不能溯及既往

       《民法总则》自2017101日正式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否一律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呢?从法理来讲,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溯及既往为例外,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该部法律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该部法律才具有溯及力,事实上,《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该条规定并没有赋予《民法总则》具有溯及力,该法律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法律来讲,《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但是《民法总则》并没有特别规定,而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是私法,假如《民法总则》溯及既往,在对一方更好地保护的情况下势必就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民法总则》也不宜作出此类特别规定。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民法总则》都不溯及既往。

    (三)《民法总则》优于《民法通则》适用

        在《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同时适用于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人民法院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20173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指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也就是说,《民法总则》优于与《民法通则》适用。

    动态融合: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关于诉讼时效二年和三年的规定如何衔接呢?

    (一)关于时效的起算

        关于时效的起算,一般应当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时效从2017101日之前起算就适用《民法通则》,时效从2017101日之后起算,则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101日之前已经届满的,无论在2017101日之前起诉还是之后起诉,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2017101日开始起算的,一律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2017101日之前开始起算,但是在2017101日尚没有届满的,在2017101日以后起诉的,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101日以前开始计算并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到2017101日以后恢复计算的,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时效的延长

        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无论《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均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无论适用《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均不受影响。

    静态选择:一般事项的法律适用

    对于一般法律事实的适用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017101日之后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一律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不再适用《民法通则》;只有《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但是《民法通则》有规定的,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二种理解认为,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新法和旧法均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才优先选择适用新法,如果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适用旧法,不能适用新法,那么就不存在新法优于旧法的问题,只能适用旧法。就《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适用来讲,优先适用《民法总则》必须是发生在2017101日以后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2017101日之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适用《民法总则》,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当然也不存在新法优先适用的问题。

    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在2017101日以后一律适用《民法总则》裁判案件,那么无疑将《民法总则》溯及到对2017101日之前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民法总则》属于事后法,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显然不妥当,因此对于一般法律事实,原则上按照第二种理解适用法律。即一般以法律事实发生、变动的时间作为法律适用选择的依据,行为发生、变动在201710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无论在2017101日之前起诉还是之后起诉,人民法院均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裁判,行为发生、变动在2017101日之后的法律事实则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在2017101日之前,但是2017101日之后发生变动的,则行为发生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变动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学习计划】民法导学(1)


    课前准备

    学完民法导学免费课堂《民法导学》第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2.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

    3.掌握好意施惠关系情形;

    4.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及三要素;

    5.掌握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范内容;

    6.掌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种类;

    7.掌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8.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意旨的异同点;

    9.掌握宣告死亡需要满足的条件;

    10.掌握死亡宣告的撤销;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什么?以何权为内容构建?

    2.好意施惠与合同关系如何区分?

    3.在中国大陆,婚姻(订婚)是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4.胎儿在母腹中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享有的民事权利?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具体年龄限定是如何的?

    6.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但在退换彩礼的问题上应如何处理?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8.申请宣告死亡需要达到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包括几种情况?

    9.自然人下落不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的期限为多长?

    10.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死亡之日如何确定?

    课后检验

    1.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

    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

    C.甲、乙口头约定,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就将甲所有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送给乙

    D.甲、乙书面约定20128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

    2.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3.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2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答案解析

    1  答案:C

       解析: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损害乙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受到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乙遭受的损害应当由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A选项错误。甲、乙关于乙搭乘便车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不构成违约;同时,甲的行为也不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甲、乙之间也不成立侵权之债,B选项错误。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前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已经成立,乙享有的期待权已受法律保护,甲、乙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C选项正确。甲、乙的约定属于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甲、乙间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选项错误。

    2  答案:C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关于A选项。甲应允乙同看演出,甲、乙间成立好意施惠关系(情谊关系)。根据民法理论,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乙不得对甲的爽约行为主张违约责任。好意施惠关系本身虽不排除侵权责任的成立,但须有独立的侵权事实发生,否则,仅一方当事人违反好意施惠中的约定或者承诺,不构成侵权。A选项中,除了爽约外,甲未实施其他侵权行为(特别是不存在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乙的行为),甲的爽约不构成侵权,乙不得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综上,A选项不当选。关于B选项。乙遭受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指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在我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能否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分两种情况处理:(a)《合同法》上的处理模式:因合同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合同债权人有权就纯粹经济损失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可能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为合同属于特别结合关系,让违约的债务人对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具有正当性。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3条(其中的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2条和第92条,若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或者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也可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获得部分赔偿。(b)侵权法上的处理模式:《侵权责任法》第2条虽然未明确排除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但是,为了限制加害人的责任范围(防止加害人在不特定的时间对不特定的人承担不特定的责任),同时为了防止打开诉讼泛滥的闸门,通说观点认为,原则上,对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不得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有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如:甲过失造成乙死亡,导致乙赡养的丙丧失赡养费。丙的赡养费收入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因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依照侵权损害赔偿予以救济,故丙可就赡养费收入损失对甲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包含于死亡赔偿金之内一并主张)。第二个例外: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例如:甲意欲使乙亏本,故意告知乙虚假的信息,乙依照该信息购买股票遭受重大损失的。乙可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失赔偿。B选项中,甲、乙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能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同时,甲属于过失虚假陈述,非为故意,且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故乙不能就遭受的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关于C选项。C选项涉及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互享配偶权,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出轨)构成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同时,由于《婚姻法》第46条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制得很窄,若一方仅实施了一夜情或者其他沾花惹草的行为,但尚未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权对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是,这种行为又是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所以,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应补偿金钱若干(这个约定就是忠诚协议),原则上应认定该约定有效。故C选项正确。题外话:《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该条明确规定忠诚协议有效。但是,迫于舆论压力,最后正式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三)》回避了忠诚协议,对其未作规定。本题的出题人采忠诚协议有效的观点。⑤D选项考的还是好意施惠关系,D选项不当选,理由同前。

    3  答案:ABC

      解析:根据司法部所给参考答案,A项正确。甲被宣告死亡,随后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乙尚未再婚,原则上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此题不严谨,因为存在例外,如乙以书面形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表明不愿自行恢复与甲的婚姻关系,则虽然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但是甲乙婚姻关系并不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我们无需因为自己严谨而别人的不严谨,因此给自己造成的伤害感到悲伤、哭泣。B项正确,原属双方共同财产的该汽车,在甲被宣告死亡后,甲原所占成分变成甲之遗产,由题中所述其唯一继承人乙继承,因继承而取得该车所有权的乙将该车赠与弟弟丙,所涉行为是一种有权处分。C项正确,死亡宣告的判决被撤销后,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的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人才需要返还不当得利,除此之外,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出资等合法的法律关系所取得财产的人不需返还(当然因此受损的甲可要求因为继承而获得其财产,即该汽车的乙适当补偿)。D项错误,甲死亡宣告的判决被撤销,则该房屋依然属于甲乙共有的财产,出卖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需遵循《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处分规则,即共同共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需经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能出卖。甲乙事先无约定,甲未经共同共有人的同意,私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丁,但依《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此系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在不具有其他可能导致无效、可撤销的行为时,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法考中《合同法》第51条不再发挥效力),无权处分只影响出卖人甲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物权变动的发生与否,而D项与此无关。故ABC项当选。


    【学习计划】民法导学(2)


    课前准备

    学完民法导学免费课堂《民法导学》第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法人分类;

    2.掌握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3.掌握法人机关、成员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担的依据;

    4.掌握法人机关的特征与类型;

    5.掌握支配权的概念与特征;

    6.掌握按份共有的特征和认定;

    7.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类型;

    8.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分;

    9.掌握共有物的处分规则;

    10.掌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 法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法人机关的特征有哪些?

    2. 支配权主要包括哪几种?

    3. 按份共有有哪些特征?共同共有的类型有哪些?

    4.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物的处分规则原则是?

    5.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课后检验

    1.“三元是一家国有食品公司,对于下列三元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中,三元无须对丁承担责任的是哪一个?

    A.总经理甲超越权限以三元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丁订立的价值2000万元的食用油买卖合同

    B.总经理甲超越经营范围以三元的名义与知情的丁订立的价值2000万元的景泰蓝买卖合同

    C.业务经理乙超越权限以三元的名义与知情的丁订立的价值2000万元的面粉买卖合同

    D.业务副经理丙违反八项规定陪同三元的客户自驾旅游途中,因丙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丁

    2.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卷三·3题)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3.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1·卷三·56题)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答案解析

    1.答案:C

     考点:法人

     解析:《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A选项中,法定代表人甲超越权限与丁订立的合同有效。故A选项不当选。根据《公司法解释(一)》第10条,B选项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只要不属于禁止经营、特许经营或者限制经营,合同不因为超越经营范围无效。故B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中,业务经理超越权限范围订立的合同属于因无权代理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故C选项当选。④D选项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丙虽然超出单位授权、指示范围,但其表现形式系执行工作任务,三元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对丁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D选项不当选。

    2.答案:D

     考点:法人机关、要约的生效

     解析: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法人机关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和监督机关。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据此,出售翡翠的要约人是甲公司,而不是王某,要约发出后,要约的生效不会因王某死亡而受影响。《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根据题意,该要约已经到达相对人乙公司,故要约已生效。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题外话(一):《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该法条虽非解答此题的依据,但蕴含着相同的法理。题外话(二):此题还迫使我们注意另一理论:原则上,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的生效不因此受影响。

    3.答案:BCD

     考点:共有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B选项正确。③C选项涉及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遵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经夫妻一致同意后所为的处分方为有效。但婚姻法设有例外规定,应优先于《物权法》第97条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关于夫妻相互享有钥匙权的规定,属于例外规定。故C选项正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D选项正确。题外话:夫妻不离婚,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学习计划】民法导学(3)



    课前准备

    学完民法导学免费课堂《民法导学》第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

    2.掌握质权人的权利及义务;

    3.掌握一般人格权的救济条件;

    4.掌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

    5.掌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6..掌握先用权的限制;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2.一般人格权的救济条件有哪些?

    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起算点是?

    4.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情形有哪些?

    5.现有技术抗辩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6.先用权的限制有哪些?


    课后检验

    1.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3·卷三·58题)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5·卷三·8题)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3.孙大娃被招为上门女婿(入赘)与宋翠花结婚,婚后生子宋二娃。宋二娃与孔菜花结婚后生子宋三娃,宋三娃2岁时父亲因拐卖被判20年有期徒刑,孔菜花无力抚养幼子,宋三娃由独身的表叔蒋公英抚养成人。三娃暗恋本村的第一个大学生邻家女孩木子美。宋三娃20岁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姓名的申请。下列假设的四个申请中,公安机关可以准许的是:(

    A.随祖父孙大娃姓,更名为孙立德

    B.随母亲孔菜花姓,更名为孔立功

    C.随表叔蒋公英姓,更名为蒋中正

    D.随邻居木子美姓,更名为木立言

    4.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乙公司拟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但在与甲公司协商谈判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乙公司的下列哪一做法不合法?(13·卷三·18题)

    A.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

    B.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

    C.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D.无偿使用该技术

    答案解析

    1.答案:A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08条,汽车(动产)可以设立动产质权,故A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80条,汽车(动产;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立动产抵押权,故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租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乙交付为生效要件。故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无需公示,登记为动产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故D选项错误。

    2.答案:C

     解析:乙、甲约定,乙以所有的一块红木为甲设立动产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甲通过该质押合同取得质权须三个条件:第一,乙、甲间的质押合同有效;第二,乙具有相应的处分权;第三,完成红木的交付。交付,即占有的移转。根据《物权法》第27条和《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一款,为甲设立动产质权时,乙对甲只能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红木的交付,若乙对甲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红木的,不能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本题中,甲、丙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丙代甲直接占有该红木,在这个基础上,乙将红木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丙之时,就是乙通过占有媒介关系向甲完成出质红木的现实交付之时。乙、甲间的这种现实交付,学理上称之为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现实交付综上,乙、甲间质押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故A选项错误。乙无为丙设立质权的意思,故B选项错误。因符合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甲对红木享有质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答案:AB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和《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决定或者变更其姓名,受三方面限制:第一,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第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三,在行使选取上,原则上应当依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仅在下列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a)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b)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c)由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②A选项中,选取直系长辈血亲祖父的姓氏姓,可以,故A选项当选。③B选项中,选取母亲的姓氏姓,可以,故B选项当选。④C选项中,选取法定之外的扶养人表叔的姓氏姓,没有问题,但取名为蒋中正,有违公序良俗,不允许。故C选项不当选。⑤D选项中,选取邻居的姓氏姓,并无正当理由,不允许。故D选项不当选。

    4.答案:B

      考点:公知技术抗辩、专利无效宣告

      解析:在任何技术(包括有效的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新技术的行为均不受限制,开发本身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故A选项不当选。《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甲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缺乏新颖性,任何人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但不得诉请法院宣告。故B选项当选;C选项不当选。《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据此,在甲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若乙无偿使用该技术,即使甲诉请乙承担侵权责任,乙可主张公知技术抗辩。故D选项不当选。

    【学习计划】民法导学(4)


    课前准备

    学完民法导学免费课堂《民法导学》第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 掌握请求权的特征,尤其是债权平等的例外;

    2. 掌握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的种类和区分;

    3. 掌握温和表示主义的解释规则和意思主义的适用情形;

    4. 掌握意思表示的类型;

    5. 掌握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点;

    6. 明晰表示使者和受领使者的区别;

    7. 意思表示生效的特别规则;

    8.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哪些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哪些适用除斥期间?还有哪些不适用的呢?

    2.单方法律行为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3.表示意识出现错误时,如何确定法律效果?

    4.何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通常需要历经几个阶段?

    5.有相对人意思表示是否作出的判断标准?

    6.意思表示生效的特别规则有哪些?

    课后检验

    1.关于意思表示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请丙给乙带口信,丙故意告诉乙:甲欲将他的那辆汽车以10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你。乙于是给甲发了一个邮件,载明:同意你的要约。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但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B.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一家三口(乙、乙妻、乙的儿子)居住,订立租赁合同时,甲以为乙的儿子系在校大学生,出租后甲才知乙的儿子以前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刑,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租赁合同

    C.甲将一清代花瓶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乙购买时以为该清代花瓶价值50万元,事实上该花瓶的市价约为19万元。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D.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保证合同

    2.甲法学本科毕业后克服重重困难成为商业巨子,在毕业10周年的同学聚会上,甲受到了当年同班同学的热烈拥戴。甲的同学乙是一家法律图书公司的业务员,十分希望甲能够购买一套公司即将出版的价值12000万元的精装法学大全图书。舞会上,乙来到被同学团团围住的甲身边,将图书的订单和钢笔递给甲,甲以为乙是因为崇拜自己而索要签名,便在订单上签下自己的姓名。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钟秀勇讲民法之金题卷2017年第15题)

    A.甲和图书公司之间的图书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经甲追认后生效

    B.甲和图书公司之间的图书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甲属于重大误解

    C.甲和图书公司之间的图书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甲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D.甲和图书公司之间的图书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解析

    1.答案:B

     考点:重大误解

     解析:①A选项中,丙是甲的使者。根据民法理论,使者故意错误传递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未生效。所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对当事人的特征发生重大错误,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构成重大误解。B选项中甲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依照《合同法》第54条撤销该租赁合同。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的,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若对标的物的性质无错误认识,仅对标的物的价值出现错误认识,属于市场风险问题,不构成重大误解。故C选项中乙不构成重大误解,乙不享有撤销权,C选项错误。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欠缺履行债务的信用属于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保证对此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故D选项中,丙属于重大误解,丙不享有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

    2.答案:C

     解析:对于意思表示的要素,法考中采用老理论。即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表示行为和内在意思。内在意思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缺一不能成立意思表示。甲虽有签名的行为,但缺乏表示意思,故甲的签名不构成意思表示,图书买卖合同未成立。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C选项。

    3.答案:AD

     考点:无权代理

     解析:可以说,本题十分有趣,是一次充满想象力的设计,伟大的探险,涉及意思表示中的若干问题,大有文章可做。但似乎难以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颇滋困扰。建议看过放过,不要当真。刘某打给王某的电话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的要约,请张某转告,张某是刘某的表示使者(注意:张某是刘某的表示使者,而不是王某的受领使者。所谓使者,指代他人传达意思表示,但无权决定所传达意思表示内容的人。)因张某未向王某转告,且张某系表示使者而非受领使者,所以,刘某发的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王某,要约未生效。王某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王某既不可能对刘某作出承诺,王某也不曾对刘某发出过要约。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向刘某交货的行为,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站在意思表示一方(张某擅自以王某的名义作出的交付)来看,应认定为因无权代理作出的买卖合同的要约(实物要约)。站在意思表示受领一方(刘某)角度来看,刘某显然会将其理解为王某(对自己此前所发要约)作出的承诺。若作此解释,则王某与刘某间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王某与刘某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为了使这个题目给出的答案能够成立,恐怕得另辟蹊径了,甚至是求助于不太具有说服力的分析思路了。还算说得过去的思路之一是: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向刘某交货的行为被认定为因无权代理由王某向刘某发出的要约,刘某的付款行为构成承诺,在王某与刘某间成立一个因无权代理订立的买卖合同。这样操作的正当性在于,把选择权交给王某与刘某(对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王某可追认,善意的刘某可在追认生效之前撤销),不会损害王某与刘某的利益,且符合鼓励交易原则。故A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张某的行为欠缺为王某管理事务的管理意思,因此不可能成立无因管理,故B选项错误。关于C选项。为什么出题人认为张某收取的刘某的价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呢?出题人的意思是,在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中,因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转化为有效合同,所以,在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而转化为无效合同之前,一方当事人基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保有对方给付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效力待定的合同即为保有该利益的法律上原因)。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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