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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22个超重点考点把握!果断收藏~

2019-04-04 16:33:14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gk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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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概述

    1.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2.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3.掌握民法的法源与法律适用。

    民事主体

    1.每年必考;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重点记忆;

    3.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要分清先后顺序;

    4.注意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年龄以及效果;

    5.宣告死亡制度监护制度要重点掌握,尤其注意新增的规则;

    6.准确掌握法人学理上的分类立法上的分类的对应;

    7.归属规范法人机关是非常重要的部分,要着重理解。

    民事法律行为

    1.每年必考;

    2.意思表示特别重要,重点掌握意思表示的生效解释规则;

    3.熟练掌握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以及撤销权的行使;

    4.熟练掌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5.熟练掌握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使权利所发生的效果,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相区别。

    代理

    1.每年必考;

    2.掌握代理代表的区别,要能够在案例中清楚辨别;

    3.重点掌握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4.重点掌握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

    诉讼时效

    1.每年必考且变动较大,重点在于变动的地方;

    2.掌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理解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

    3.了解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掌握具体规则;

    4.重点掌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律效果以及法定事由。

    占有

    每年必考;

    2.掌握占有的分类;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3.理解善意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恶意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两类关系的差别;

    4.掌握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1.每年必考。

    2.理解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3.熟练掌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4.熟练掌握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变动

    每年必考。

    2.掌握区分原则: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与物权变动是否发生,应分别判断;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3.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原则

    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与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所有权移转规则不同;

    5.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要特别注意:因生效法律文书、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和政府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无须登记或交付,即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因此取得的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共有

    每年必考。

    2.共有类型的认定;

    3.共有物处分的规则和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处分的规则之间的差别;共有物分割的事由和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

    4.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不得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善意取得

    每年必考。

    2.熟练掌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

    3.熟练掌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

    4.特别注意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5.掌握善意取得的排除情形。

    担保物权

    每年必考。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分别能够适用的对象和成立的要件,特别注意区分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各自成立的要件;

    3.结合案例理解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但不从属于债务:理解债权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的不同情形下,担保责任移转的不同规则;

    5.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实现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的规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的追偿顺序

    6.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的区别

    7.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商事留置权成立要件的特殊之处;留置权的效力和消灭事由。

    保证

    每年必考。

    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的认定;

    3.共同保证的分类;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双重追偿权及其顺序性;

    4.保证期间的确定;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5.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抗辩,也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保证人的抗辩与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关系。

    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

    1.合同相对性:重要考点。《合同法》224253254421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合同法最爱考查的三处;

    2.相对性的例外:合同保全、买卖不破租赁、建设施工合同中分包转包、单式联运合同是合同相对性有所突破的常考点。

    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要约的四个构成要件和承诺的五个构成要件要进行对比记忆;要约可撤回可撤销,承诺只能撤回;要约失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法》第二十条需要熟悉,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掌握灵活应用;

    2.合同漏洞填补规则:重要考点,必考内容;要重点掌握填补规则的三步骤(注意区分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3.缔约过失责任:必考内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四个构成要件要清楚记忆,做到能够在案例中准确识别缔约过失责任。注意结合书中案例进行记忆。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均为四个,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有三个(三种抗辩权的共同点均为要求同一双务合同这一构成要件);这三种抗辩权应结合例子加以区分,再对应《合同法》66676869条加以记忆;

    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1.代位权,每年必考。要对其四个构成要件清楚准确的记忆,掌握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诉讼)与法律效果;

    2.债权人撤销权,每年必考。掌握三点构成要件,要求准确记忆,每一个构成要件均可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选择题中进行设陷考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诉讼、行使期限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合同的解除

    1.必考考点。

    2.合同解除的三种类型(约定、协议、法定),重点掌握法定解除权;重点掌握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五种解除事由,以及三种特殊法定解除事由;还要掌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

    1.每年必考,重要考点,常和买卖合同的考点结合考察。违约责任的形态(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要有所了解,要求能识别出预期违约的情形即可;

    2.违约损害赔偿的两种形态(完全赔偿原则、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经常结合《消法》55条、《食安法》148条和《侵权责任法》47条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8914条的法条进行考察需要重点掌握;

    3.违约金类型: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注意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不能并用)

    买卖合同

    1.每年必考,重要考点分值较高,需要全面掌握。

    2.保留所有权买卖:要掌握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特征、适用范围,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回赎权,出卖人的取回权和再次出卖权;

    3.分期付款买卖:要掌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界定(至少分三次)、出卖人的权利(一次性支付和法定解除权)、买受人的保护;样品买卖合同和试用买卖合同也要理解和掌握,不要求背诵,要求做到准确识别;

    4.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重点与难点;注意风险负担的转移交付作为判断标准,和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挂钩;风险负担的转移与出卖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也无关;

    5.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标的物未交付风险已经转移、标的物虽然交付但是风险并没有转移。

    赠与合同

    1.每年必考。

    2.注意:赠与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

    3.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成立条件与法定撤销的成立条件以及法律效果要进行对比记忆、以及不能任意撤销的合同类型;

    4.赠与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原则及例外:常考点,原则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两个例外需要重点记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保证无瑕疵。

    借款合同

    1.必考考点。

    2.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必须清楚记忆;

    3.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该重点掌握借款人是否应当支付利息、无偿借款借贷合同中的利息是自然债务、掌握民间借贷中关于利率的规定以及超过利率上限(的法律后果;

    4.复利(驴打滚):重点掌握《民间借贷规定》第28复利产生的条件。

    租赁合同

    1.每年必考,必须全面掌握。

    2.掌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特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3.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的含义;

    4.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必须掌握、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三种情形)是常考点也是基础知识必须掌握;

    5.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常考点;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必须记忆清楚;

    6.转租这个知识点要求掌握: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的概念以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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