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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计划】刑诉法导学(16-18讲)(19-21讲)(22-24讲)

2017-12-24 15:29:41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gk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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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诉导学之每日计划

    01

    课前准备

    学完刑诉法导学免费课堂《刑诉法导学》第16-18讲之31-39页,重点掌握标蓝部分。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刑事起诉制度的起诉方式和起诉原则;

    2.掌握不起诉的概念和三类不起诉的区别;

    3.熟悉掌握刑事审判原则的分类和概念;

    4.掌握法庭调查的内容、顺序;

    5.掌握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宣判的过程中的重要考点。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和优缺点有哪些?

    3.刑事审判的原则有哪些?

    4.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的条件有哪些?

    5.评议和宣判都需要公开吗?

    刑诉导学之课后检验

    01

    课后检验

    1.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如果使用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则不可使用该证据

    B.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C.控制下交付只适用于毒品犯罪或者交易财物的犯罪

    D.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办案人员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2.以下关于刑事起诉制度和起诉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

    B.“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

    C.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采行的是公诉独占主义

    D.在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之下,所有的刑事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

    3.关于刑事审判模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刑事审判模式是刑事诉讼模式在审判阶段的体现

    B.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诉讼成本低,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院在庭前实行程序性审查,只要符合程序要件,法院必须开始审判程序,这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

    C.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征之一是,控审合一,被告人成为被追诉的客体。“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一规定体现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

    D.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是控辩式审判模式


    02

    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故A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话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50第3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故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故C项错误。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故D项前半句话错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8条的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256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故D项后半句话的错误在于,变更办案人员,无需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答案】CD

    【解析】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且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故AB两项正确。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我国采用的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故CD两项错误。

    【答案】AD

    【解析】所谓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刑事审判模式是刑事诉讼模式在审判阶段的体现。故A项均正确。B项前半句话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而非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与职权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法官消极中立。第二,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第三,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故B项后半句话表述正确。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也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第二,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第三,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故C项前半句话不正确,后半句话正确。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所以,D项表述正确。

    刑诉导学之每日计划

    01

    课前准备

    学完刑诉法导学免费课堂《刑诉法导学》第19-21讲之39-45页,重点掌握标蓝部分。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简易程序(表-56)的所有考点;
    2.掌握二审程序中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3.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情形;
    4.掌握死刑复核程序;
    5.掌握死缓的复核程序;
    6.掌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
    7.掌握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哪些情况?
    2.建议程序的审限是多久?
    3.上诉和抗诉的主体分别都有谁?上诉期限内和期满后撤回上诉分别有什么规定?
    4.上诉不加刑原则中的刑包含哪些内容?
    5.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中的复核程序有哪些不同?
    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7.死缓复核程序的核准法院是什么?
    8.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有哪些?

    刑诉导学之课后检验

    01

    课后检验

    1.关于简易程序,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有(   )

    A.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庭

    B.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独任庭审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取消

    C.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D.法院对李某故意伤害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李某未满14周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宣告李某不负刑事责任

    2. 张某(17岁)和顾某(23岁)共同故意杀害胡某,被提起公诉,胡某的妻子刘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甲省乙市中级法院判处顾某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无期徒刑,下列对该案第二审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张某的父亲、刘某、顾某的同胞哥哥对该案的刑事部分均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B、甲省检察院办理该案时,应当听取张某、顾某、刘某以及张某、顾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C、若张某上诉,顾某未上诉,在第二审中,甲省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若刘某上诉,张某和顾某没有上诉,甲省高级法院在第二审时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3. 甲涉嫌侵占罪,于2013年8月8日接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甲于8月12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下列不正确的是?

    A.甲于8月16日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甲撤诉的理由是否适当

    B.甲于8月20日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应当裁定准许甲撤回上诉

    C.甲于8月16日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是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

    D.甲于8月16日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准许后,甲于8月17日又提起上诉,法院不予受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下列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有?

    A.第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第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直接加重马某量刑

    B.第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量刑畸轻,可以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但不得加重赵某的刑罚

    C.第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第二审法院经审理,将金某和王某都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D.第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石某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将石某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

    5.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则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的正确程序是:(2015/2/96)

    A.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

    B.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D.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鲁某死刑的,可发回A市中级法院或B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

    02

    答案及解析

    答案:ABCD

    考点: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A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故B项中“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独任庭审理”这一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B项最后一句话表述正确。《高法解释》第29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而不是“辩护人应当出庭”。故C项不正确。《高法解释》第29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D项中的李某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不能继续用普通程序审理宣告李某不负刑事责任,该项表述错误。


    答案:AB

    考点:上诉的主体、死刑案件的第二审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本题中,张某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上诉。刘某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可以针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但不得针对刑事部分上诉。顾某的同胞哥哥是顾某的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A项表述不正确。《高检规则》第 477 条规定,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①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②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③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④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⑤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⑥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故B项的错误在于,甲省检察院可以听取张某的辩护人和顾某的辩护人的意见,而不是应当。《高法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C项的情形下,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另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C项表述正确。《高法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项表述正确。



    答案:ABCD

    考点:上诉的撤回

    解析:《高法解释》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高法解释》第305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本题中,甲的上诉期从8月9日开始计算,上诉的最后一日为8月18日。因此,A、C项是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故A项、C项错误。而B项中8月20日要求撤回上诉,则是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故B项错误。《高法解释》第299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故D项错误。


    答案:ACD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A项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高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B项未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C、D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案:ABD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死缓复核程序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本题的A项在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未明确加以规定,考生应结合实践进行判断。BCD三项均需考生对法条做精确记忆。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实践中,高级法院对中级法院判处的死缓在二审维持后,会在二审的裁定书上注明该裁定也是核准死缓的裁定。故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高法解释》第356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故C项不正确。

    《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题中的A市中级法院是一审法院,B省高级法院是二审法院,故D项正确。


    刑诉导学之每日计划

    01

    课前准备

    学完刑诉法导学免费课堂《刑诉法导学》第22-24讲之46-57页,重点掌握标蓝部分。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了解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2.重点了解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

    3.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5.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

    6.掌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管辖法院、审理组织;

    7.掌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程序;

    8.掌握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2.监外执行的特殊处理情形如何?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社会调查的作用是?

    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5.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和解的效力?

    6.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

    7.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程序有哪些?

    8.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诉导学之课后检验

    01

    课后检验

    1.下列哪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A.张某因盗窃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王某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怀有身孕

    C.李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在狱中自杀未遂,丧失生活能力

    D.赵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2.对于下列哪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院不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A.未成年人朱某无证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B.未成年人秦某故意伤害王某,致王某重伤

    C.未成年人蒋某盗窃他人财物,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

    D.未成年人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坚决不同意对唐某附条件不起诉

    3.贾某无证驾驶其小轿车,因操作不当,将符某撞成重伤,之后逃逸。在县法院审理该案时,贾某与符某达成和解协议。下列关于和解协议的效力表述,正确的是?

    A.贾某与符某在庭外达成和解的,县法院应当通知县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B.和解协议书应当由贾某与符某,审判人员不签名,不加盖县法院印章

    C.贾某已经全部履行和解协议,但符某认为赔偿数额少而反悔,县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D.符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贾某与符某愿意达成和解,但贾某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县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4.李某受贿一案,李某逃匿,通缉一年不能到案,K市检察院向K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申请,K市中级法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该裁定生效后,李某被抓获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K市检察院向K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下列关于该案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B.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C.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D.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02

    答案及解析

    答案:B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故A、C、D项不得适用监外执行。B项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答案:ABC

    考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

    解析: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一)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二)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四)具有悔罪表现。本题中,A项中的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犯罪,不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故不得做附条件不起诉;B项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不符合“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一条件;C项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因此,ABC三项均不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2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3条第1、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上述规定可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检察院做附条件不起诉,检察院依然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故D项不当选。


    答案:AD

    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高法解释》第500条规定,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A项正确。《高法解释》第501条第2款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故B项错误。《高法解释》第502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故C项错误。《高法解释》第50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故D项正确。


    答案:ABC

    解析:《高法解释》第522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BC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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