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正规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非正规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性原则:组织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管理体制
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可选择的省级管理机构
监督部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
产权组织形式
组建条件:符合规定章程、社员大于等于500人、注册资本大于等于100万元、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和办理业务所需的设施
资金来源:农民社员入社资金、公共积累、吸收的存款
服务对象: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三农)服务为宗旨,坚持为其社员服务,在满足社员需要的前提下,也可以为非社员服务
股权设置:股权人可以是:个体劳动者、集体组织、企业
法人治理机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
(2008湖南、单选)信用合作社属于()
A存款性金融机构 B契约型金融机构 C政策性金融机构 D投资性金融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
由辖区内的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合作制基础上组建的股份制运作(股份合作制)
入股人员: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成立条件:发起人大于等于1000人、注册资本大于等于2000万,核心资本充足率大于等于4%、不良贷款小于15%、具备认真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和办理业务所需的设施
程序:筹建、开业、办理登记,开始营业
服务对象:应将一定比例贷款用于发放农民、农业、农村经济贷款,具体比例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农村结构状况决定
股权设置:自然股和法人股;资格股和投资股
持股比例要求:单个自然人(包括职工)小于等于股本的5‰;所有职工持股总额小于等于25%;职工外的所有自然人持股总额大于等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小于等于10%;持股比例大于5%的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农村商业银行
由辖区内的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成立条件:发起人大于等于500人、注册资本大于等于5000万,核心资本充足率大于等于8%、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大于10亿元的,不良贷款小于15%、具备认真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和办理业务所需的设施
程序:筹建、开业、办理登记,开始营业
服务对象: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农村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应将一定比例贷款用于发放农民、农业、农村经济贷款,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结构状况决定
股权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单个自然人(包括职工)小于等于股本的5‰;所有职工持股总额小于等于2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小于等于10%;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
负债业务
主要负债业务:存款业务
负债业务种类:存款、借款、同业往来资金、其他负债
储蓄存款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存款业务的核算要求:
存款业务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
账户分类:
按性质、按资金管理要求、按存款期限、按资金性质、按取款方式
存款账户开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其他负债形式:同业拆借、中央银行借款、占用资金
资产业务
组成:现金资产、放款、证券投资、其他资产
现金: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入央行的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存放同业的款项、其他现金资产
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其他贷款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特点:对象是农户、额度小、信用放款、一次核定贷款限额、利率优惠
农户申请条件:
贷款用途:
(2)农户联保贷款:一般是用于满足农户从事简单的种植和养殖业等的资金需求,额度较小。需要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3-5户自愿组成相互担保的联保小组,信用社想联保小组发放贷款,采取“自愿联合、多户联保、依约还款、风险共担”
期限:一般小于等于3年
农户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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