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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行政法导学】学习计划(1-3讲)(4-6讲)(7-9讲 )(10-12讲 )

2017-11-28 15:26:35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gk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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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导学之每日计划

    01

    课前准备

    学完行政法导学免费课堂《行政法导学》第1-3讲之1-8页,重点掌握标蓝部分。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在行政法中补偿与赔偿的适用情形;

    2.掌握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的区别;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5.合法行政原则的性质地位。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别有什么?

    2.行政法的功能是什么?

    3.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是什么关系?

    4.规章能否授权行政主体?

    5.行政法上的相邻权关系与民法上的相邻权关系是否相同?

    行政导学之课后检验

    01

    课后检验

    1.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认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2/50)

    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

    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

    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

    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2/99)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3.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

    A.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B.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C.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

    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

    02

    答案解析

    1答案:C

     解析:①A项说法错误。本案中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加收超标准排污费不是行政处罚,属于我国《环境保护法》排污收费制度中的行政征收行为。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不具有惩罚性质,而是用于防治由于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而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属于行政处罚。

    ②B项说法错误。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③C项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所以,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原决定作出判决。

    ④D项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2、3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据此,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遗漏赔偿请求的情形,应分情况处理:a.应予赔偿的,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仅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b.不应赔偿的,直接驳回赔偿请求。D项所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答案:A

    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本案中合同效力的确定须待民事判决生效后才能知晓,因此应中止行政诉讼,A项正确。

    ②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行政诉讼中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题中,虽然房屋买卖转让登记行为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当事人并没有在行政诉讼中主动申请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而是向法院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故法院不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项错误。

    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本案中,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行政机关的转让登记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存在,法院应判决撤销登记行为。故C项错误。

    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转让登记合法,法院不应当判决维持,也不应当判决确认合法,而是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故D项错误。

    3答案:BC

    解析:①关于A选项,《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即使没有记住这一法条规定,考生朋友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也应当能够判断出该结论正确。被行政许可人自获得行政许可之日起,已经拥有了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非因法定的事由并经法定的程序不受非法侵害,故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以不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和条件。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②关于B选项,行政法中的听证程序是司法考试中常考常新的知识点,主要涉及的是立法听证、许可听证、处罚听证和复议听证,其中许可和处罚听证考得最为频繁。在所有这些听证会中,当事人是无需承担费用的,该费用应当由组织听证会的行政机关承担。故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提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是收费还是免费,一直是重要考点。其中收费的主要有强制执行费、公开成本费、行政复议鉴定费、行政诉讼费、部分行政许可费。免费的有许可的格式文本、所有听证会、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保管费、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③关于C选项,《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委托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考点,在几个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许可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但是,行政强制中,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或申请法院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被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也不得委托。故C项错误,当选。

    ④关于D选项,《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故D项正确,不当选。

    行政导学之每日计划

    01

    课前准备

    学完行政法导学免费课堂《行政法导学》第4-6讲之5-11页,回顾上节知识并重点掌握标蓝部分。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 掌握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诚实信用和权责一致原则及其这些相关子原则;

    2.掌握行政法主体的资格,重点掌握权、名、责和权名分离;

    3.掌握中央行政机关的各个种类以及重要考点;

    4.掌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的权限和程序;

    5.掌握地方行政机关的体系;

    6.掌握各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模式的异同;

    7.掌握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内容。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子原则有哪些?行政效率和行政效能分别是什么原则的子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中,诚实和信用两个子原则应当如何理解?

    2.怎么理解“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这句话?

    3.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有什么不同?

    4.中央行政机关中哪些有规章制定权?

    5.议事协调机构的主要考点有哪些?

    6.我国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指的是什么?

    7.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8.被授权组织权力的来源是什么?

    9.受委托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导学之课后检验

    01

    课后检验

    1.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2012/2/78)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2.国家海洋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国家海洋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2/44)

    A.有权制定规章

    B.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C.该局的设立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D.该局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3.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2/40)

    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

    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4.市城管执法局委托镇政府负责对一风景区域进行城管执法。镇政府接到举报并经现场勘验,认定刘某擅自建房并组织强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2/89)

    A.此案的被告是镇政府

    B.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

    C.如法院对拆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D.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

    02

    答案解析

    1.答案:BC

     辨析:①合理行政原则包括: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有多种手段可选择时,应当尽量避免选择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之中。②一些考生还是因为无法区分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容差异而作出错误的选择。

    解析:①A选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能够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这是行政行为的公众参与,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此乃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

    ②D选项中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直接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不是合理行政原则。其含义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已经成立生效,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第三机关就具有了法律上推定的约束力量。a.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应当遵守和实际履行生效的行政行为。b.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应当保证其作出行政行为的效力稳定性,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和改变行政行为。c.对于第三机关来说,应当尊重该行为,一事不再罚。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社会公众基于对行政机关及其所作出的行为效力的信赖,据此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由此产生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行政行为的有效和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故,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③B选项是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C选项是比例原则的体现。故B、C选项正确。

    徐徐道来:多年以来,基本原则的选择题往往是将多个原则项下的各类表述打乱顺序,随机抽取四个进行考查,要求考生选出符合某一原则要求的表述。解题方法在于,复习时不但要记得住六大基本原则,更要理解和记忆各个原则项下的子原则及其要求,能够熟练地对号入座。

    2.答案:C

     辨析:①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规定属于常识类知识点,每年考查1道题目。考生朋友只有补充相关行政管理常识并加以准确记忆,方可应对此类考题。②该考点命题的法条依据有二:一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解析:①国家海洋局为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新组建的部管局,本题属于以热点问题为引子,考查考生对机构设置和编制知识点的掌握情况。难度较小。

    ②关于A选项,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没有行政规章制定权。拥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行政主体有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故A选项错误。

    ③关于B选项,《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4~6款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可见,国务院直属机构才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而部管局由组成部门领导和管理,主管特定业务,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故B选项错误。

    ④关于C选项,国家海洋局的设立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可见,本题C项当选。

    ⑤关于D选项,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和第14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可见,国家海洋局增设司级内设机构,应当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而不是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故D选项错误。

    3.答案:C

     辨析:①本题考查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务院行政机构中,议事协调机构属于较为特殊的一个,很有可考性。②本题四个选项基本涵盖了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考查点。A项考查撤销主体,考生要注意,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除了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外,其余均由国务院决定。B、C、D三项体现了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特殊性,实际上三者也是紧密联系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般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因此也就无需设立办事机构(内设机构),经过它议定的事项是由其他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构负责实施的。

    解析:①A项说法错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撤销权属于国务院。《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②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般没有独立的行政职能,即有权议事无权实施,经其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因此,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没有规定行政措施的权力;只有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享有规定临时性管理措施的权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7款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③D项说法错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办事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据此可知,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享有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的权限,法理上,对于行政法领域中行政主体的权限,“法无授权即禁止”。

    4.答案:BCD

     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虽然是镇政府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其是接受了市城管执法局的委托,故原告应以委托机关市城管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

    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刘某父亲和嫂子要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必须证明自己是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即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有利害关系。故B项正确。

    ③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二款规定:“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故C项正确。

    ④《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因此被告市城管执法局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故D项正确。


    行政导学之每日计划

    01

    课前准备

    学完行政法导学免费课堂《行政法导学》第7-9讲之11—21页,回顾上节知识并重点掌握标蓝部分。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录用制中录用排除的情形;

    2.掌握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

    3.掌握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4.掌握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5.掌握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特征和制定主体;

    6.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录用制中录用排除的情形有哪些?

    2.公职交流的方式有哪些?

    3.公职回避有哪几种情形?

    4.公务员不得辞职的情形有哪些?

    5.行政法规的起草主体是什么?

    6.缓办和退回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7.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有哪些?

    行政导学之课后检验

    01

    课后检验

    1.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县保密局聘任两名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

    B.某县财政局与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

    C.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10年

    D.某县公安局聘任网络管理员的合同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3.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4.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5.关于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B.领导成员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去公职

    C.对患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D.被辞退的公务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6.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应对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关于行政法规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B.解释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C.解释可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D.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02

    答案解析

    1答案:C

     解析:①《公务员法》对本题选项内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31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可见A选项错误。另外,如果考生具备公务员管理的常识,应该能够判断出公务员录用的组织管理者是公务员主管部门,而不是招考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从而得出该选项错误的结论。

    ②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B选项中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即使其业务和能力优秀,只要曾被开除过公职的人,就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故该选项错误。

    ③根据《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C选项正确。

    ④根据《公务员法》第29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而不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故D选项错误。

    2答案:B

    解析:①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据此,保密局不能聘任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故A项错误。

    ②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故B项中,某县财政局与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说法正确。

    ③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故C项中,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10年说法错误。

    ④根据《公务员法》第97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可知聘任合同应当备案,但无需经上级机关批准,故D项错误。

    ⑤徐徐道来:注意区分聘任制公务员知识点中的“批准”和“备案”的不同规定。

    3答案:B

    解析:①依据《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依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本题中,A项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C项属于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故A、C项的情形属于公务员的调任,不选。

    ②依据《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B项的情形属于职务聘任,而不是职务交流,故B项当选。

    ③依据《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D项的情形属于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故D项不选。

    4答案:ABC

    解析:①A、B、D项考查公务员的任职回避,任职回避包括地域回避和近亲回避。

    ②依据《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回避即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故A项中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违反了有关地域回避的规定,当选。注意此处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即在民族自治县和民族自治乡中,本民族的公民可以在成长地担任主要领导职务。

    ③依据《公务员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其近姻亲不得从事同一组织的人事工作,故B项违反了近亲回避,当选。

    ④D项中李某与其妻子同属一个机关,但并不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也没有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方面工作,因此没有违反《公务员法》近亲回避的规定,故D项不选。

    ⑤C项考查公务员的公务回避。依据《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68条第1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故C项违反了公务回避的规定,当选。

    5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务员管理中关于辞职和辞退的细节问题,需要考生细致的掌握相关知识点,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

    ①关于A选项,公务员不得辞职的情形,《公务员法》第81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可见,公务员因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其本人继续处理的,才不得辞职。虽然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但是该公务可以由其他人代为处理,则公务员也可以辞职。A选项中恰恰遗漏了这一关键条件,故A选项错误。

    ②关于B选项,引咎辞职辞去的是领导职务还是公职,《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可见,领导成员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而不是辞去公职。故B选项错误。

    ③关于C选项,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可见,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故C选项正确。

    ④关于D选项,被辞退公务员的待遇,《公务员法》第85条规定:“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可见,被辞退的公务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故D选项正确。

    6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法规的解释权限、程序、效力等考点。难度适中。

    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33条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可见:

    ①关于A选项,行政法规的解释分为条文本身的解释即抽象解释,和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即个案解释。前者的解释权限在国务院,后者的解释权限在国务院法制办。故A选项正确,当选。

    ②关于B选项,行政法规的解释程序与制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系统程序。而解释程序仅包括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解释要求,法制机构拟定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公布。故解释行政法规适用自己的程序,而不是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选项错误。

    ③关于C选项,行政法规解释可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故C正确,当选。

    ④关于D选项,行政法规的解释的效力。因为是对行政法规条文本身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而进行的解释,所以解释后形成的就是新的行政法规条文,当然与之前的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故D选项正确,当选。

    行政导学之每日计划

    01

    课前准备

    学完行政法导学免费课堂《行政法导学》第10-12讲之21-32页,回顾上节知识并重点掌握标蓝部分。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和效力;

    2.掌握行政许可的特征、类型、设定以及实施程序;

    3.掌握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撤回

    4.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与实施;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 试论述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的条件,效力和后果?

    2. 简答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3. 司法考试中几种主要行政行为的类型是什么?

    4.行政许可的特征有哪些?特殊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5.无须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禁止设定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6.行政许可听证的启动方式?

    7.什么情况下,撤销行政许可后一年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8.行政许可注销的五种原因?

    9.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种行政规章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具体规定时,应当注意什么?

    行政导学之课后检验

    01

    课后检验

    1.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2/85)

    A.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

    B.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

    C.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D.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

    2.乙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规章,向A房地产公司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但是半年后以城市规划已经调整为由撤回了该许可,但并未对A公司由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害予以补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行为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B.省政府的规章有权设定该长期有效的行政许可

    C.乙市政府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该行政许可

    D.乙市政府应当就该撤回行为对A公司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4.下列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A.甲应缴税而不缴,税务局向其收取滞纳金

    B.工商局查封了乙违规生产的药物

    C.教育局撤销了丙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教师资格证

    D.环保局将其扣押化工厂的设备拍卖抵缴罚款


    02

    答案解析

    【答案】AB

    【解析】徐徐道来:具体行政行为有两种考查方式,一是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公开这些具体类型的深入考查;二是直接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理论。①关于A选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五: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适用法律规范准确;三是遵守法定程序;四是未超越职权;五是未滥用职权。可见,A选项正确。

    ②关于B选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又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结果是可撤销,严重或明显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无效。主要的无效情形如下:一是要求当事人从事犯罪的行政行为;二是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如为了保护地方产业而禁止外地同类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三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如未经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可见,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B选项正确。

    ③关于C选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因情势、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政策,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则由行政主体终止其法律效力,且此种废止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简而言之,合法的行为依法可以被废止,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进行补偿;违法行为依法可以被撤销,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进行赔偿,故C选项不正确。

    ④关于D选项,作为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约束力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是可以争议和改变的,比如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的判决予以撤销,则行为的拘束力由此丧失。但是,申请行政复议只是启动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还未作出是否撤销行为的结论。所以,申请行政复议并不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D选项错误。


    【答案】C

    【解析】A选项错误,本案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行政许可,没有依法补偿当事人信赖利益,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而不是程序正当原则。B选项错误,省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一年以内的临时性行政许可,不得设定长期有效的行政许可。C选项正确。本案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特许,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D选项错误,本案是合法撤回,应当对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补偿而不是赔偿。同时,本案中特许被撤回后,补偿的不是实际损失,而是实际投入。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答案】ABCD

    【解析】①加收滞纳金是指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税款、规费的,行政征收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征收具有惩罚性的一定数额款项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以加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A选项当选。

    ②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影响当事人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B选项当选。

    ③撤销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对于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所以C选项当选。

    ④将扣押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属于直接强制执行,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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