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付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付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1994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1994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
请问:
(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
(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
(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析】
(1)不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无法进行业务,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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