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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南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律考点之物权法(二)

2015-08-07 16:04:44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gk 来源:天星金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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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 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质权:又称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物权法》关于质押权的重要法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留置权: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关于留置权的重要法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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