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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湖南省两院招考法律专业知识 (四)

2014-11-07 15:21:03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gk 来源:天星公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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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胶”与专利产品基本相同,只有两项不同,一是无香料,二是填料不是硅灰石,而是CaMg(CO3)2(即碳酸钙、碳酸镁)。A建筑材料厂向法院起诉,称B公司用的CaMg(CO3)2的性能与硅灰石相同,是等同替换,香料在专利技术中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其它技术特征均落入专利特征范围内,已构成专利侵权,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B公司辩称:首先,原告主体不合格,发明人是王某,专利权应属于王某,不是A建筑材料厂;其次,自己生产的产品主要材料为CaMg(CO3)2,而不是硅灰石,并且没有香料,不在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请求法院驳回A建筑材料厂的起诉。与此同时,张某发现王某的专利技术与其2004年10月在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一项技术内容一致,认为A建筑材料厂、王某、B公司均构成对他的侵权,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

      ⑴B公司的“903新型防水建筑胶”技术中填料的变更是否构成等同替换?为什么?

      ⑵A建筑材料厂诉称B公司的填料成份不同但功能一致,构成侵权,这与专利申请时的陈述有别,其违反了什么原则?为什么?

      ⑶A建筑材料厂可否为原告,为什么?

      ⑷张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⑸对这两起诉讼,程序上应如何进行?法院应如何裁判?

      第2题:

      李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王某强行奸淫,之后又强迫王某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服刑十年后,于2001年2月10日被假释。假释后,李某一直没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于是在2004年8月至2006年4月,李某多次作庄地下六合彩的活动,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主要职业。一年多的时间,获利达九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李某的“彩民”张某欠其“彩款”一万多元,日久未还。2007年3月14日,李某等候在某小学门口,将张某刚放学的7岁男孩张小某骗至车上带走,送到邻市一朋友刘某家中,然后请朋友宋某为其代写了一封给张某的信,威胁说:张某必须在五天内送还四万元,其中一万多元为“彩款”,二万多元为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张小某卖掉抵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张小某获解救,李某被抓获归案。李某在逮捕羁押期间,如实交代了在2003年6月一起抢劫摩托车的行为。同时,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破获的重大网络诈骗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线索,成功破获了这起重大网络诈骗案。

      问题:

      ⑴李某拐卖、奸淫并强迫其卖淫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⑵对李某作庄地下六合彩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⑶对李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⑷李某带走张小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⑸对李某抢劫摩托车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⑹本案中宋某、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⑺对李某最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第3题:

      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4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某家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某家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长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家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2006年1月违反章程擅自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06年3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问题:

      ⑴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⑵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⑶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⑷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做出哪些处理?

      ⑸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还可以对单某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第4题:

      李明,系某国有宏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旭,系某国有宏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2月,某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8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于是经该市检察院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立案后,于2006年7月25日报请批捕。2006年8月6日,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明、张旭,并派该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将二人逮捕。2006年8月14日,张旭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提出缴纳10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于2004年到2006年间,共偷税漏税600万元。该市检察院冻结该了该公司帐户,并将600万元作为税款上交国库。该案于2007年3月15日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一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明、张旭同时进行了讯问。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李明有受贿和贪污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合议庭审查后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李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遂判决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张旭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处罚金5万元;对该公司判处1000万元的罚金。判决后,该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明、张旭量刑过轻,直接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起抗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经书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量刑过轻,遂裁定撤销原判,改判处被告人李明无期徒刑,张旭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⑴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为什么?

      ⑵该案中,两级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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