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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精讲】学习计划及课后检验(21-36)

2018-04-22 11:18:52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gk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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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

    21-24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徐金桂讲行政法之精讲卷》第104-134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听证会的回避制度;

    2.掌握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3.掌握治安处罚的处罚程序、办案期限、调解;

    3.掌握拘留的不执行和拘留的暂缓执行;

    4.掌握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和区别;

    5.掌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6.掌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和一般程序;

    7.掌握查封、扣押的实施对象和期限以及查封扣押后财物的保管和处理;

    8.掌握催告的形式与内容;

    9.掌握中终转化的内容;

    10.掌握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的相关知识点;

    11.掌握代履行的程序;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 从行政听证角度如何理解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2. 行政处罚中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3.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4. 治安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调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5. 拘留的暂缓执行,批准条件是什么?

    6.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8.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9. 冻结的具体实施程序是什么?

    10.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11. 催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12. 中终转化中满足哪些条件的行政强制不再执行?

    13.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中直接执行程序包含哪些内容?

    14. 代履行的程序是什么?


    随堂检测

    1.经传唤调查,某区公安分局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2/47)

    A.传唤孙某时,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

    B.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C.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公安局申请

    D.如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2.某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向陈某送达决定书,责令其在10日内拆除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3间,恢复土地原状。陈某未履行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2/48)

    A.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书应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B.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

    C.因《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陈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该期限规定

    D.如陈某不履行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拆除陈某所建房屋

    3.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7/2/91)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2015/2/49)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5.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2/80)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6.村民陈某在本村建一住宅。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随后将房屋强制拆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关于镇政府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43)

    A.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

    B.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

    C.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

    D.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可以强制执行

      答   案  

    01

    【答案】A

    【疑难辨析】A、B选项中的传唤是治安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2011年和2012年的真题中连续多次出现,本次考查的传唤原因和依据告知以及询问查证的期限相对比较简单。C选项中的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实行条块管辖和双重领导,所以复议机关既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也包括本级人民政府。D选项中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才能适用:对拘留不服,申请暂缓执行,社会危害性审查和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很多考生因为将行政拘留的不执行和暂缓执行相互混淆而导致作出错误的判断。

    【解析】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故A选项正确。

    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故B选项错误。

    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既可以向市公安局也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C选项错误。

    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本案中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只是满足了第1个条件,其他3个条件并未满足,故D选项错误。

    02

    【答案】D

    【疑难辨析】解答本题,首先要清楚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责令其在10日内拆除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创设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即属于此类。D项是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考查,注意法考中涉及的拥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包括以下几个:公安、国安、海关、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解析】①A项说法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②B项说法正确。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划分为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使陈某负担了拆除擅自建造的房屋并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当属负担性行政行为。

    ③C项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为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为《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所以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特殊规定。

    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见,《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不同于《行政诉讼法》6个月的一般规定。当然,在解答本题时没有必要了解《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规定,题目中所言“因《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实际上已经提供给大家确切的解题信息,无须对此加以判断。

    ⑤D项说法错误。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国土资源局无强拆房屋的执行权,须申请法院执行。上述《土地管理法》第83条也是如此规定的。

    03

    【答案】D

    【解析】①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可知: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予以处罚。故A项错误。

    ②公安机关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并没有用行政强制力,而只是为其提供一个平台,是否调解,能否调解成功,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所以经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对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故B、C项错误。

    ③调解未成功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恢复处罚程序。由于调解未成功,所以当事人双方的民事争议没有解决,因此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D项正确。

    04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和解制度。《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执行和解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创新,是指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就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方式作出约定,行政机关决定中止执行,暂时听由当事人自行依约履行义务。执行和解属于行政合同的一种。其意义在于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①执行和解的时间: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应当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终结之前。②执行和解的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时间进行协商,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义务;对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不能减免罚款本金。③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后果: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故B选项正确。

    关于A选项,《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在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中,是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还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有强制执行权。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前述《行政强制法》第42条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执行协议,并未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执行协议。另外,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达成执行协议,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话,行政机关也应当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故A选项错误。

    关于C选项,因为本案中行政机关与甲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存在民事诉讼问题。故C选项错误。

    关于D选项,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了“两造恒定”原则,即行政主体只能当被告,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只能当原告,而不允许行政机关当原告起诉当事人。只能“民告官”,不得“官告民”。故D选项错误。

    05

    【答案】ABD

    【疑难辨析】扣押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围绕扣押的考点非常多。一些考生因为错误认为扣押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一样可以委托实施,导致认为A选项正确。至于期限、费用问题,考生只要能够掌握法条的具体规定,不难作出正确的判断。

    【解析】①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B、D选项错误。

    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C选项正确。

    06

    【答案】C

    【解析】①命题人认为题中镇政府作出的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行政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作出,镇政府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因此可以排除A、B项。依据《土地管理法》也可以得出相同结论。《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可知镇政府无权作出拆除决定。故A、B项错误。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可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见,《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权。《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镇政府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D项错误。综上,C项当选。



    行政

    25-28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徐金桂讲行政法之精讲卷》第134-160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把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

    2.掌握法院审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关于管辖、审查、裁定、执行机构和费用的注意点;

    3.掌握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4.掌握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5.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

    6.掌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7.掌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否定列举的行为类型;

    8.掌握行政复议申请人类型;

    9.掌握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确定标准;

    10.掌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

    11.掌握各种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什么,主体是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程序是什么?

    2.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3.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如何救济?法院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哪些审查?

    4.政府信息重点公开、不予公开的内容有哪些?依申请公开的具体程序是?

    5.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6.行政复议的审查包含哪些方面?

    7.股份制企业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8.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权利有哪些?

    9.什么时候会出现自我管辖?

    10.行政复议机关只有一个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随堂检测

    1.某建筑公司雇工修建某镇农贸市场,但长期拖欠工资。县劳动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加付应付工资50%的赔偿金。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2/41)

    A.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该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提出

    B.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该县法院受理

    C.县劳动局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

    D.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执行庭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2/97)

    A.环保联合会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信息公开

    B.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

    C.县环保局有权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D.县环保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补充


    3.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8/2/84)

    A.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B.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C.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其为被申请人

    D.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


    4.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7/2/84)

    A.公司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公司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C.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公司变更被申请人

    D.对县食药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答   案  

    01

    【答案】B

    【解析】①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A项中所说90日是错误的。

    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地域管辖上,本题中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金钱,因此县劳动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在级别管辖上,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县劳动局,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因此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由该县法院受理。故B项正确。

    ③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可见,C项所说材料明显不全面。

    ④《行政强制法》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审查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依据该法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除了可以进行书面审查外,还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实质审查。若为书面审查,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若为实质审查,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因此,D项中所说30日是错误的。此外,依据《行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可见,应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而非由执行庭进行审查。综上,D项错误。

    02

    【答案】AD

    【解析】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由此可见,环保联合会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信息公开,故A选项正确。

    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此可见,本题中的申请人为某环保联合会,因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申请信息公开。《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基于此,环保联合会具有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故B选项错误。

    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由此可见,只有在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时,即申请公开个人信息时,才能要求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C选项错误。

    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由此可见,县环保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补充。故D选项正确。

    【答案】ABC

    【疑难辨析】本题属于行政法试题中较难的一道,综合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四部分的内容。特别是B项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考查非常细致,如果对《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条文不够熟悉,很难作答。另外,该项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适用问题,注意其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的适用关系。C、D项考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属于高频考点,对于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组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被申请人和诉讼被告的确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判断的关键点在于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组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解析】①依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由此可见,县政府以文件形式发布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又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可知,本题A项中,张某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依法处理;只有在无权处理时,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转送。实际上,本案的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其对县政府文件有权处理。故A项错误,当选。

    ②本题中,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属于对生猪屠宰设定行政许可;又规定“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属于设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7条、《行政处罚法》第9~14条,只有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县政府的文件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因此属于B项所说“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7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可见《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行政处罚法》未对违法设定行政处罚应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不能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故B项错误,当选。

    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知,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因此县政府文件是无权授权“生猪管理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这属于违法授权。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可见,生猪管理办公室作为县政府设立的内部办事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应以其设立机关即县政府为被申请人。故C项错误,当选。

    ④依据《行诉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县政府的文件无权授权生猪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视为县政府委托生猪办进行行政管理,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D项正确,不选。

    03

    【答案】ABC

    【解析】①《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县食药局不属于垂直领导部门,对其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故A选项正确。

    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由此可见,公司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故B选项正确。

    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由此可见,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公司变更被申请人,故C选项正确。

    ④《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复议与诉讼的关系是自由选择是原则,复议前置是例外,是否复议前置,关键取决于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本题涉及食品安全处罚,《食品安全法》未规定复议前置,故D选项错误。



    行政

    29-32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徐金桂讲行政法之精讲卷》第160-194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 掌握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2. 掌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和审查内容;

    3. 掌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尤其是复议前置;

    4. 掌握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结的情形;

    5. 掌握中终转化的情形;

    6. 掌握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7. 掌握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的适用范围;

    8. 掌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中的依申请被动审查和依职权主动审查;

    9. 掌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的审理期限;

    10. 掌握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不履行义务时的执行措施;

    11. 掌握“告官要见官”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12. 掌握行政诉讼的特征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13. 掌握行政案件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特点及适用条件。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出现管辖竞合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2.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起算时间有哪些情况?

    3.复议前置包括哪些情形?

    4.哪些情形下使用复议中止?哪些情形适用复议终结?

    5.中终转化是哪些情形?

    6.调节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7.依申请被动审查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8.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需要哪些条件?

    9.为了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都包含哪些?

    10.在哪些类型的行政诉讼中可能会出现行民交叉一并审理?

    行政诉讼涉及民事争议的哪些需要单独立案,哪些不需要另行立案?


    随堂检测

    1.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2/48)

    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

    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

    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2.关于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致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行政复议终止

    B 复议进行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复议审理期限

    C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中止

    D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 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 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 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4.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015/2/81)

    A受案范围、管辖

    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

    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


    5.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2/99)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答   案  

    01

    【答案】A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了行政复议的几个重要考点,难度适中。

    ①关于A选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可见,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规定少于60日的无效。《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作出例外规定,故本案的申请期限为60日。可见A选项正确,当选。

    ②关于B选项,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可见,如果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有条件接受电子邮件的,可以采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申请。故B选项错误。

    ③关于C选项,行政复议中的调解,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本案中,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进行调解。故C选项错误,不选。

    02

    【答案】BD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程序,涉及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复议期限、复议证据等知识点。本题纯粹考查对法条的记忆,所涉法条均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内容,对该条例不可忽视。复议中止的情形与复议终止的情形容易混淆,是解答本题的难点所在,命题人据此在A、C项设置了陷阱,特别注意A项,并非所有的复议中止情形满60日都导致复议终止。

    【解析】①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41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第4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复议中止原因满60日仍未消除而终止复议的情形,只限于第41条规定的前三项情形,不可抗力致中止的并不在此范围内。故A项错误。

    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故B项正确。

    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故C项错误,应为“终止”而非“中止”。

    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D项正确。

    03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复议中的委托代理、证据收集、审理方式、复议决定类型等知识点。

    ①关于A选项,《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可见,本案中公司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故A选项正确。

    ②关于B选项,《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可见,根据“卷宗主义”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先取证后裁决,一旦作出行政行为,则不得自行搜集证据。故B选项正确。

    ③关于C选项,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可见,行政复议原则上采书面审理方式,而不是应当开庭审理。故C选项错误。

    ④关于D选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见,当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予以撤销。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见,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故D选项错误。

    04

    【答案】BCD

    【解析】行政诉讼缘起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的很多制度和规定都是借鉴和参考民事诉讼法而作出的。特别是新的《行政诉讼法》专门就哪些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直接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见,A选项中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制度,因为行政诉讼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不可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B、C、D选项中的各种制度,都可以直接适用。

    05

    【答案】A

    【疑难辨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主要有:其一是A项的先后关系,在本题中体现为民事诉讼对合同效力的判决是行政诉讼的先决性问题;其二是B项的附带关系,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其三是排斥关系,即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或者法院已经作出行政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

    【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本案中合同效力的确定须待民事判决生效后才能知晓,因此应中止行政诉讼,A项正确。

    ②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行政诉讼中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可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该行政行为是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其二是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主动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本题中,虽然房屋买卖转让登记行为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当事人并没有在行政诉讼中主动申请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而是向法院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故法院不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项错误。

    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本案中,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行政机关的转让登记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存在,法院应判决撤销登记行为。故C项错误。

    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转让登记合法,法院不应当判决维持,也不应当判决确认合法,而是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故D项错误。


    行政

    33-36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徐金桂讲行政法之精讲卷》第192-223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 掌握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三种关系及对应情形;

    2. 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式列举内容;

    3. 掌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中的处理方式及审判监督;

    4. 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概括式的标准、肯定式列举、否定式列举的情形;

    1. 掌握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 掌握复议维持案件中的级别管辖;

    3. 掌握专属管辖与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

    8.掌握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理解角度;

    9.掌握裁定管辖中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

    10.掌握行政诉讼的原告的资格;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 何种情形下应当继续行政诉讼的审理,只须将刑事方面的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2. 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 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如何处理?

    4.行政协议的特点是什么?

    5.内部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可以对内部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6.绝对终局的行政决定的条件是什么?

    7.对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吗?

    8.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分别看什么决定?

    9.经过复议的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10.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11.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怎么处理?

    12.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随堂检测

    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7/2/49)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2.对于下列起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6/2/83)  、

    A.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

    B.环保局干部孙某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向法院起诉

    C.李某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不履行协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起诉

    D.县政府发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村民万某以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


    3.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2/100)

    A.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

    B.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D.如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


    4.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2/85)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   案  

    01

    【答案】D

    【解析】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此诉讼为民事诉讼,同时,《行诉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由此可知,A选项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即不是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选项错误。

    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知,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不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故B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错误。

    ③《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由此可见,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被定期考核为不称职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由此可见,李某可以通过复核或者申诉的方式救济自己,但是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故C选项错误。

    ④《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由此可知,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符合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D选项正确。

    02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为每年必考点。2015年《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了完善性的修改,增加了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增列了征收征用补偿决定、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可诉性。在2015年和2016年真题中都专门进行了考查。这也体现了新增考点必将是命题重点的规律。

    ①关于A选项,某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向法院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可见,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县政府与某公司签订了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如果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或者单方面解除或变更协议,某公司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故A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选。

    ②关于B选项,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可见,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至于救济途径,依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可见,B选项不属于受案范围,当选。

    ③关于C选项,行政诉讼是否存在“官告民”,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采取“两造恒定”,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作为被管理者的利害关系人进行行政管理,而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作为原告起诉利害关系人的情形。本案中,李某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不履行协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李某,而只能作为行政管理者对利害关系人李某作出行政管理。当然,如果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签订行政协议后不履行协议,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选。

    ④关于D选项,规范性文件是否可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本案中,县政府发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文件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所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只能附带审查,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村民万某如果认为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可以就县政府向自己发放补偿款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同时请求法院附带审查确定补偿标准的文件。故D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选。

    03

    【答案】BC

    【解析】①A选项错误。根据题意,10户居民是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而拆除决定是由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出的,乙镇政府只是执行机关,不属于本案的被告。根据《行诉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是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且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10户居民对其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甲县政府为被告。

    ②B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上述分析,本案被告为甲县政府,所以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C选项正确。《行诉解释》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④D选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甲县政府设立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因此,10户居民对该临时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复议,应当以设立该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甲县政府为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甲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04

    【答案】AC(原答案为ACD)

    【解析】①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项正确。

    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故B项错误。

    ③《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其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故C项正确。

    ④依据《行诉解释》第136条第1~4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故,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则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而不是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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