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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讲】学习计划及课后检验 (1-30)

2018-03-20 17:04:29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gk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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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卷》第1-22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刑法基本原则的框架;

    2.掌握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

    3.掌握刑法解释的理由、方法;

    4.掌握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5.掌握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中内容;

    6.掌握国外犯中的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和保护管辖原则;

    7.掌握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8.掌握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我国广义的刑法指的是什么?

    2.刑法的任务与功能是什么?

    3.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4.罪刑法定包含哪些内容?

    5.刑法解释需要借助哪些合理、有效的手段才能发现法律含义?

    6.常见的反对解释有哪些?

    7.旗国主义是否适用于国际长途汽车或火车?

    8.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持何种态度?

    9.司法考试中对司法解释应持何种立场?

    10.刑法分则对亲告罪是如何规定的?





    随堂检测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1)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2/1)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4.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2/51)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5.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16)

    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

    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

    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

    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答   案  

    【答案】C

    【破题要领】关键词: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题干表明了考点,即基本的正义理念。

    ①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是全社会的共同理想,而法律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体现公平正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A选项说法正确。

    ②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不是空洞的理念,其实现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脱离案件事实,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没有现实基础;脱离法律规定,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缺乏合理标准。B选项说法正确。

    ③《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情需要减轻处罚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减刑。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下级人民法院随意适用减轻处罚规定的做法,背离法律精神、违背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C选项说法错误。

    ④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最重要的属性,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存在,而是体现在具体案件中,植根于民众内心之中。法理、情理是统一而非对立的关系。个案的公平正义是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罪刑均衡体现了一般正义的要求,刑罚个别化体现了个别正义的要求。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C。

    【答案】C

    【解析】①民主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这意味着法律要反映国民意志,但刑法的渊源只能是国民意志以立法方式并按照法定程序表现出来,即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产物。习惯尽管也在一定程度反映国民意志,但本身并不确定,按照成文的罪刑法定的要求,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A选项说法错误。

    ②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按照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的要求,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是国民意志的特定体现。而行政法规等只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B选项说法错误。

    ③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是为了保障人权,防止刑法适用于公布、施行前的行为,从而侵犯公民权利,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所以,这种禁止仅限于不利于行为人的情形,如果事后法有利于行为人,则要适用新法。C选项说法正确。

    ④分则条文对罪状的规定模式多样,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本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罪状可以区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这些罪状模式都是允许的描述方式,所以不能仅仅根据罪状模式就得出法条不具有明确性的结论,从而被认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A

    【破题要领】关键词:学理解释与司法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

    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的不同仅仅在于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在解释方法和技巧方面没有差别。因此,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仍然属于类推解释。A选项说法错误。

    ②由于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故从结论合理性上来说,可以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但“汽车”一词的核心含义通常并不包含大型拖拉机,故上述解释结论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B选项说法正确。

    ③刑法用语的含义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上下文或者语境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在刑法条文明文规定了“伪造”与“变造”的场合,二者当然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有的场合,尤其是法律只规定了“伪造”的时候,这里的“伪造”就可能包括“变造”,例如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规定,其中的“伪造”就包括“变造”这一表现方式。C选项说法正确。

    ④按照当然解释“出罪时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更严重的情形不得认定为犯罪,那么,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较轻的情形更不得认定为犯罪。相比较毒品犯罪中的特别再犯制度,累犯是更严厉的量刑情节(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而特别再犯只是从重处罚)。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按照当然解释的原理,既然《刑法》明确规定累犯制度不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那么,较累犯制度更轻的特别再犯制度(第356条)更不能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选项为A。

    【答案】ABD

    【解析】①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犯罪地在我国,我国对全案具有管辖权,适用属地原则。而共同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实行行为,还包括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此外,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中,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或者结果可能发生地在我国的,也认为犯罪地在我国,适用属地管辖。A选项说法正确。

    ②《刑法》第6条第2款旗国主义规定的交通工具仅限于船舶或者航空器,不包括长途汽车,而本案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所以对本案不能适用属地原则。本案犯罪人不是中国人,不适用属人原则;本案被害法益也不涉及我国,不适用保护原则;本案也不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不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所以,我国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B选项说法正确。

    ③对于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由于国际公约本身没有规定法定刑,所以不能直接根据国际公约定罪处罚。国际公约或者条约要求缔约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公约所列的罪行规定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所以,依照普遍管辖原则管辖的国际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本国刑法。所以C选项错误。

    ④适用保护管辖原则,除了要求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法益或者公民利益、所犯之罪属于重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外,还要求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双重犯罪原则)。D选项说法正确。

    【答案】B

    【解析】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当前罪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侵犯广义的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而侮辱罪是侵犯名誉的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侮辱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故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既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触犯侮辱罪,属于想象竞合犯。A选项说法错误。

    ②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的界限在于: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因此,在大街上打骂妇女“狐狸精”的行为,并不属于捏造事实的行为,不成立诽谤罪,而成立侮辱罪。B选项说法正确。

    ③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将该虚假事实向媒体告发,损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成立诽谤罪。C选项说法错误。

    ④侮辱罪、诽谤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属于亲告罪。如果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进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所以,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一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错误。



    5-8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卷》第23-40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 掌握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分;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相关内容;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相关知识点;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相关内容;

    2.掌握违法性构成要件;

    3.掌握危害行为的特征;

    4.掌握实行行为;

    5.掌握作为与不作为的分类;

    6.掌握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与结合;

    7.重点掌握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8.掌握行为人负有防治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的来源;

    9.掌握作为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不作为与作为等价性的内容;

    10.掌握持有行为的内容;

    11.掌握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行为孳生之物、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的异同。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一共分为哪几类?

    2.如何区分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和责任构成要件要素的关系是什么?

    4.违法构成要件的机能有哪些?

    5.危害行为有哪些特征?

    6.哪些行为是实行行为?、

    7.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是绝对的吗?如果不是能发生哪些情况呢?

    8.不作为的分类是什么并列举典型罪名?

    9.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都有哪几种情形?

    10.妻子自杀时,丈夫是否有救助义务?

    11.什么是作为可能性?

    12.客观上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行为人误以为有,但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该如何认定?

    13.行为对象是否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随堂检测

    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4)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5)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2)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4.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5)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   案  

    【答案】D

    【破题要领】关键词: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本题主要考核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判断。

    ①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属于行为对象,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判断需要根据社会价值观念等才能确定,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A选项说法正确。

    ②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对该罪犯罪行为要素的规定,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判断仅需法官的一般、自然、客观的认识即可,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B选项说法正确。

    ③《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仅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虽然没有规定“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但成立诈骗罪必须要求该要素(为了区别盗窃罪中“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C选项说法正确。

    ④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对主体身份的要求,是主体要素,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定罪身份属于客观的违法要素);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而是否属于从事公务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等进行判断,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C

    【破题要领】关键词:“怨恨中送其滚轴旱冰鞋”(送他人物品表明属于社会正常交往行为)。

    ①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实行行为)必需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现实危险性,而且还必须是社会生活不允许的行为。甲女赠送男友旱冰鞋的行为属于社会生活中的正常行为,不可能成为法律上被禁止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A选项说法错误。

    ②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危害行为,那么,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乙重伤的结果是乙自己在运动时不小心导致的,该结果应该由乙自己承担,即乙自我答责。B选项说法错误。

    ③尽管甲女在赠送乙旱冰鞋时企盼乙运动时摔伤,具有伤害乙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C选项说法正确。

    ④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本案中,甲女没有实施法律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既不成立故意犯罪,也不成立过失犯罪。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ACD

    【破题要领】关键词:“其父、救生员故意不救助”,“离婚诉讼期间”,“能救出母亲”、“无排除犯罪事由”,“未阻止”。

    ①当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基于与儿童之间的照看、照顾关系,负有救助儿童的义务,而且游泳池的救生员乙基于其职责,也负有救助溺水儿童的义务。甲、乙在负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故意不救助溺水儿童的,均成立不作为的故意犯罪。A选项说法正确。

    ②即使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与妻子之间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彼此均负有救助对方的义务。丈夫在发现妻子落水后,不予救助,致使妻子溺死的,属于不作为致使妻子死亡的违法行为;由于丈夫认识到妻子落水的事实,故丈夫应当承担故意的责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丈夫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即将违法行为误认为合法行为,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原则上也不影响责任的判断(除非存在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方可阻却责任)。B选项说法错误。

    ③无论甲是否具有救助女友的义务(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女朋友身份本身并不能导致男友负有救助的义务),但总是负有救助其母的义务;甲能救其母而不救,致使其母亲死亡,属于不作为致使其母死亡的行为;如果甲的行为不存在排除正当化的事由(即不存在排除犯罪事由),甲的行为就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当然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果甲的行为存在正当化事由(即存在排除犯罪事由),如属于紧急避险、义务冲突等行为,则甲的行为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当然不成立犯罪。换言之,类似本案中甲的行为,如果要肯定其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就需要证明甲的行为不存在排除犯罪事由;如果要否定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就需要证明甲的行为存在排除犯罪事由。故本选项实际考察的是构成要见符合性与违法性的逻辑关系问题:即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如果具有正当化事由,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如果无正当化事由,则具有实质的违法性。C选项说法正确。

    ④甲为杀死乙,在乙的咖啡中投放毒药,导致乙中毒身亡,属于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创造法益侵犯危险的作为行为,故甲对乙属于作为犯罪。当乙将有毒咖啡递给丙时,有导致丙死亡的危险,甲应当阻止丙喝咖啡、防止丙的死亡,即甲先前将有毒咖啡递给乙的行为使其负有作为的救助丙的义务,但甲没有阻止丙喝咖啡,丙因此死亡,甲对丙成立不作为犯罪。D选项说法正确。

    【答案】C

    【解析】关键词:“任凭藏獒将小偷咬死”“劝阻负有救助义务者救助被害人”“看见儿子掐丙的脖子”“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

    ①小偷入院盗窃虽然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但其生命仍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主人甲任凭自己饲养的藏獒(表明甲负有防止藏獒咬死对方的义务)咬死小偷而没有阻止的,成立不作为犯罪。A选项说法正确。

    ②尽管乙意图杀丙,但乙对丙仍然负有救助的义务;路人甲虽然没有救助丙的义务,但甲劝阻一个负有救助义务的人不救助被害人,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选项说法正确。

    ③甲对未成年的子女负有管教的义务,对其儿子实施的违法行为负有阻止的义务。甲看到其子在掐丙的脖子,本应进行阻止,而且完全能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甲未理会,致使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C选项说法错误。

    ④甲仅是路人,没有制造也没有提升乙面对的生命危险,而且乙面对的危险发生在偏僻之地的深井,不属于甲支配、控制的空间、场景或者领域,故对于被害人乙没有救助义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选项说法正确。当然,如果甲将乙拉到井沿,发现乙是仇人,松手后致使乙被摔死的,则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9-12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卷》第40-63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危害结果的特征;

    2.掌握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和区分;

    3.掌握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分类及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4.掌握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5.掌握二重的因果关系和重叠的因果关系。

    6.掌握结果归属的一般原则;

    7.掌握判断结果归属的具体要求;

    8.掌握定罪身份的知识要点;

    9.理解吸收单位犯罪的各个注意点;

    10.掌握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机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

    11.解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中的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推定的承诺、危险接受;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 危害结果有哪些特征?

    2. 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怎么判断?

    3.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

    4. 什么是侵害犯、危险犯、结果加重犯,如何判断?

    5.如何判断成立因果关系?

    6.介入因素的出现如何判断结果归属?

    7.什么情况下才能将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有哪几种情形?

    8.当出现介入因素时,如何判断结果归属?

    9.定罪身份属于哪种构成要件要素?

    10.如何认定单位意志与单位负责人的意志?

    11.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12.如何理解“现实的不法侵害”?

    13.如何理解限度条件?防卫过当是如何认定?假想防卫过当的几种情形及处理结论是怎样的?

    14.对偶然防卫,刑法理论存在哪几种观点?


    随堂检测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2/1)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51)

    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55)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4)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5.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2005/2/59)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6.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答   案  

    【答案】A

    【破题要领】关键词:“甲与13岁的乙女发生性行为”,“他人捡拾枪支后立即上交”,“诱骗5岁孤儿离开福利院”,“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在判断是否存在危害后果时,牢记:凡是侵犯了法益,就一定有危害后果。

    ①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但幼女没有性承诺能力,即承诺无效,所以,无论幼女承诺与否,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侵犯了幼女的性权利。既然甲与13岁的孙某发生了性行为,就侵犯了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既然侵犯了该罪法益,当然就造成了危害后果。A选项说法错误。

    ②丢失枪支不报罪条文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并不属于该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后果”。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他人捡拾枪支之后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清洁工捡拾之后立即上交,当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B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属于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后果”,在故意犯罪中,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时认识到会发生这一结果;而作为客观超过要素的“严重后果”由于不属于构成要件,成立故意犯罪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一内容,但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严重结果”的可能性。

    ③拐骗儿童罪的法益是儿童在本来生活场所的生活状态或者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状态。丙诱骗5岁儿童离开利院,已经侵犯该法益,所以该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至于儿童之后的生活状态等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C选项说法正确。

    ④信用卡诈骗罪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以及他人财产。对于行为人恶意透支的情形,只有经过发卡银行向本人(2次以上)催收,3个月内不归还的,才能认定侵犯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法益,才能认定造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危害后果。之所以做这种要求,是因为信用卡本身允许透支,即使主观上恶意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就不可能侵犯该罪法益,也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D选项说法正确。

    【答案】ABC

    【考点】本题主要考核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破题要领】关键词:“两个伤口同时出血”(表明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深夜,被迫跑到告诉公路上”(事态发展具有必然性);“挣扎中被甩出车外”(事态发展具有通常性);“为救婴儿冲入火中被烧死”(介入因素的出现具有必然性)。

    ①A选项中,甲、乙二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了丙的死亡,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甲、乙二人的行为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有因果关系。A选项说法正确。

    ②B选项中,甲等人追杀乙的过程中,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乙的反应属于正常的、必然的介入因素。综合全案,没有甲等人的杀人行为,就不会存在乙的死亡。因此,甲等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选项说法正确。

    ③C选项中,甲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车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妇女本能地、必然的反抗,致使被甩出车外,被害人的反应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中断因果关系;后车躲闪不及将妇女撞死,在具体环境下更是必然的发展。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说法正确。

    ④D选项中,甲放火焚烧乙的住宅,乙为救婴儿冲入火中属于必然的、本能的反应,故甲的放火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 AB

    【破题要领】①A选项中,甲以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意思唆使乙犯罪,但乙早已有杀人故意,甲的行为实际上只起了帮助作用,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在帮助犯范围内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A选项说法正确。

    ②B选项中,乙在实施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过程中,甲知道案件真相之后,以共犯的意思参与进来,帮乙取得财物,甲属于承继的共犯,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B选项说法正确。

    ③C选项中,在一般场合,店员出售商品属于社会中立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即将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则成立帮助犯。本案中,甲明知乙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而出售羊角锤给乙,为乙的犯罪行为提供了直接帮助力,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C选项说法错误。

    ④D选项中,间接正犯属于实行犯,因此,在真正的身份犯中,间接正犯也需要具备特定的定罪身份。甲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可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当然,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甲也不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因为乙根本没听教唆;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择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未遂)。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AD

    【破题要领】关键词:“既遂标准”,单位实施犯罪中自然人责任,单位犯罪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处罚。

    ①就同一犯罪而言,无论是自然人实施该犯罪,还是单位实施该犯罪行为,其既遂标准一致。换言之,同一犯罪中,单位犯罪的既遂标准没有特殊性。A选项说法正确。

    ②按照立法解释,单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即使《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构成该罪,则应追究自然人成立该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单位伪造货币,虽然没有规定单位构成伪造货币罪,但应追究相关自然人伪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B选项说法错误。

    ③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之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因此,公司经理赵某虽然为了公司利益,召集员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成立单位犯罪,仅成立自然人犯罪。但要提醒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本罪,故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发生该行为的,则成立单位犯罪;如果涉及刑法溯及力时,按照从旧兼先从轻原则,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D选项说法错误。

    ④单位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但在审判时由于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即单位已经不存在),就不能处罚单位本身,而只能处罚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即只能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

    【答案】ACD

    【解析】①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减少或者避免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结果的,也可谓正当防卫;而非必须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A项错误。

    ②按照同类解释的规则,列举的抢劫、强奸等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列举之外的“其他”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B项正确。③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即特殊正当防卫的认定也要满足一般正当防卫的前几个条件,只是对限度条件不做要求而已。因此,特殊正当防卫的判断也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允许提前防卫,否则应认定为事前加害行为。C项错误。

    ④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是“事后防卫”(事后加害行为),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D项错误。

    【答案】ABCD

    【解析】①被害人对生命的承诺无效。与此相关联的是安乐死问题,但安乐死分为两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处理结论不同。一是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害人属于自然死亡,而非被人提前结束了生命,不符合杀人行为的要求。二是积极的安乐死,是指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经其承诺,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世界各国讨论安乐死合法化,就是指的这种情形。在我国,由于安乐死不是违法阻却事由,而是非法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该种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A选项正确。注意:如果没有患者的承诺,而是家属承诺结束病人生命的,跟安乐死没有关系,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②“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这时候甲的行为已经成立拐卖妇女罪(既遂)。事后被害妇女承诺将自己卖与某富裕人家为妻,属于事后承诺(无效),不影响先前犯罪行为的认定。B选项正确。注意:该命题隐含这样一个知识点,即成年妇女如果一开始向行为人承诺出卖自己的,该承诺有效,行为人不成立拐卖妇女罪。这是该选项设置“事后被害妇女承诺将自己卖与某富裕人家为妻”这一情节的理论背景,也是该选项的混淆点。

    ③幼女对于性权利或者性利益没有承诺能力,所以,幼女在形式上无论是否存在“承诺”,该承诺绝对无效,行为人的行为都成立强奸罪。注意: 即使是嫖宿幼女的行为,也属于一种强奸行为,同时成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C选项正确。

    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选项正确。



    13-16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卷》第63-79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正当防卫中针对“对象”的要求;

    2.掌握正当防卫中“必要范围”的界定;

    3.掌握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

    4.掌握正当防卫中“主观因素”的认识

    5.掌握特殊的正当防卫需要符合的条件;

    6.掌握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7.掌握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违法性的条件;

    8.掌握犯罪构成的不法和有责;

    9.掌握直接故意的判断标准;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如何评定针对第三人的“防卫”?

    2.“防卫意识”指什么?

    3.偶然防卫的不同学说都有哪几种结论?

    4.特殊正当防卫有哪几种情形?特殊的正当防卫有什么要求?对什么人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5.成立紧急避险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6.其他违法阻却事由都有哪些?



    随堂检测

    1. 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

    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2014/2/52)

    A 观点①②与 a 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 b 结论对应

    B 观点①③与 a 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 b 结论对应

    C观点②③与 a 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 b 结论对应

    D观点①④与 a 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 b 结论对应

    2.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4)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3.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7)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4.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5.关于犯罪故意,下列哪些选项说法错误?

    A.误将幼女当作成年妇女,使用暴力手段强奸的,不仅成立强奸罪,而且应认定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形

    B.认识到所售光盘是“黄片”,即使不知道“淫秽物品”这一法律术语,也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

    C.“多次盗窃的”,只有认识到了“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才成立盗窃罪,但不要求认识到具体多少次

    D.误将违法行为当作合法行为实施,不存在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答   案  

    【答案】ACD

    【破题要领】①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客观上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至于不法侵害行为的认定,是否要求侵害人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犯罪论体系的不同存在不同的理解。观点一,按照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不法侵害是指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故意、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按照该观点,进行正当防卫,客观上要求不法侵害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要求防卫者明知不法侵害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否则不允许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②按照违法与责任阶层理论体系与客观的违法性论,不法侵害是指在客观上具有威胁法益或者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按照该观点,只要不法侵害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就属于不法侵害,防卫者就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本案中,乙客观上实施了可能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但属于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没有责任能力;主观上甲明知乙因患有严重精神病而没有责任能力,为阻止其违法行为而将乙打成了重伤。

    观点①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前提,即只要客观上具有法益侵犯可能即可认定“不法侵害”。按照该观点,甲将乙打伤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观点②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为前提,即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按照该观点,甲打伤乙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观点③其实是从主观方面对观点①的阐释,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即客观上不要求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相应地,防卫者主观上也不要求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按照该观点,甲打伤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观点④其实是从主观方面对观点②的阐释,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即客观上要求侵害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要求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按照该观点,甲打伤乙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综上,按照观点①③,甲成立正当防卫;按照观点②④,甲不成立正当防卫。本题正确答案为 ACD。

    【答案】B

    【破题要领】本题主要考核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①避险意图包含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前者是指认识到法益存在客观危险,后者是指出于保护法益的目的。只要具有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足以认定避险意图(有观点主张只要避险认识即可),而与避险的动机无关。甲认识到工厂仓库存在危险,具有避险认识;并且是为了避免仓库中商品被烧毁,具有避险意志,故甲具有避险意图。至于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并不影响避险意图的判断。A选项说法错误。

    ②紧急避险中的避险行为是指不得已实施损害其他合法利益从而保护了处于危险中的利益。当仓库燃烧,威胁到里面货物的时候,甲没有其他选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损害乙的财产利益,从其水塘中抽水避免了火灾,保护了仓库里的货物,其行为完全符合避险行为的条件。B选项说法正确。

    ③紧急避险要求满足限度条件,即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对此,刑法理论存在不同的理解。一方面,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要求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被牺牲的利益,按照这种观点,甲的行为保护了价值2万元的商品,牺牲了乙的价值2万元的鱼苗,甲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当然,如果考虑到仓库本身的价值,则可以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牺牲的利益,符合避险限度条件。另一方面,与传统观点相反的理论则认为,《刑法》没有要求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牺牲的利益,而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即使保护的利益大于牺牲的利益,如果属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也可能是避险过当;相反,即使保护的利益等于牺牲的利益,按照功利主义立场,为了避免社会利益整体受损,也可能属于“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完全符合避险限度的条件。按照这一理解,甲保护的利益和牺牲的利益相等,表明其法益侵害为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符合避险限度的要求。C选项说法错误。提请注意:C选项考核的内容表明紧急避险理论在司法考试中已经发展了,需要大家掌握更新的理论。

    ④根据以上对甲的行为的分析,甲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具有避险意图,属于不得已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符合限度条件,故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C

    【破题要领】关键词:“一般伤害”(排除特殊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乙已无侵害能力”(如果致使乙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①本案中,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此时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②但是,乙重伤之后已经失去继续侵害的能力,并有死亡的危险,甲具有救助的义务(合法行为仍然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来源)。面对乙的哀求,甲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其流血过多而死亡,而该死亡结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③应当认为,本题考核的重心不是甲故意还是过失导致乙的死亡,因为案情设计本身,无法确定甲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责任心理。④此外,认定甲的防卫行为导致过当的结果,必须结合之前的防卫行为加以理解,故难以评价甲不救助的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犯罪。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D

    【解析】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六个条件:(1)承诺者对被侵害法益有处分权限;(2)承诺者对承诺事项性质、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处于真实意志,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威压做出的承诺均无效,动机错误承诺不影响承诺效力,但法益关系错误认识而为承诺无效;(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可以推知的承诺亦可;(5)承诺必须在结果或行为发生之前或之时,事后承诺无效;(6)经承诺实行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根据以上刑法理论,AB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答案】ACD

    【破题要领】-本题要点为犯罪故意的认定。

    要认定为奸淫幼女的情形,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时认识到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对方是不是幼女,而决意奸淫,对方的确是幼女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幼女的,不能认定为奸淫幼女的情形。A选项说法错误。

    对于符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认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规范的术语或者评价结论,只要认识到事物的本质即可。B选项说法正确。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本身不需要认识,只要客观上符合多次的要求即可(两年内三次以上)。C选项说法错误。

    误将违法行为当成合法行为实施的,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与故意、过失的判断无关。D选项说法错误。



    17-21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卷》第79-109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故意的几种分类;

    2.掌握犯意的转化以及另起犯意的情形;

    3.掌握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两种不同情形;

    4.掌握打击错误的学说观点;

    5.掌握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认定标准;

    6.掌握事前故意的观点展示;

    7.掌握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观点展示;

    8.掌握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9.掌握选择罪名内的错误处理方法;

    10.掌握同一犯罪不同加重构成要件间和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间的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

    11.掌握故意和过失的关系和过失的种类以及认定;

    12.掌握责任能力范围;

    13.掌握间歇性精神病实施犯罪时的处理原则;

    14.熟悉掌握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

    15.掌握期待可能性。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成立故意犯罪是否要求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2.违法性认识错误如何处理?

    3.打击错误的概念是什么?

    4.关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刑法理论上有哪些观点?

    5.主观上与客观触犯的罪不一致有几种情形,分别是什么样的?

    6.假想的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7.在选择性罪名中,行为人出现认识错误,是否影响故意的判断?在故意犯罪的加重构成要件之间、基本犯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出现认识错误是否影响故意的判断?

    8.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间歇性精神病的处理原则有哪几种?

    10.刑事法定年龄分为哪几类?

    11.违法认识错误的分类有哪些?



    随堂检测

    1.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某,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3.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4/2/88)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4.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2/3)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2)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   案  

    【答案】 AD

    【解析】①甲、乙为杀丙,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结成一个有机整体,属于共同的不法侵害人。②丙向甲开枪,却将乙打死的,不存在行为对象错误,而是属于方法错误(实际结果的错误)。即使认为丙的行为成立犯罪,按照具体符合说,也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只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③客观上乙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丙的行为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丙不存在防卫意识,故属于偶然防卫;按照行为无价值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意识),丙不成立正当防卫,按照结果无价值论(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意识),丙可能成立正当防卫。④丙向甲开枪,可能致使甲死亡,由于甲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丙也认识到甲在实施不法侵害,故丙向甲开枪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AD 选项说法正确, BC 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A

    【解析】①甲为诈骗而拨电话的行为属于预备行为,针对接电话的丙实施的欺骗行为才是

    实行行为,此时甲误将丙当作乙进行欺骗,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成立诈骗罪既遂。A 选项说法正确。

    ②甲意图杀乙,但由于行为偏差,将旁边的丙杀死,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方法错误(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

    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 选项说法错误。

    ③事前的故意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一种情形,而因果关系错误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发展进程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故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判断,按照故意犯罪既遂处理,因此,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判断。C选项说法错误。

    ④甲教唆乙杀吴某,但乙误将王某当作吴某杀害,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

    对象错误;但对于甲而言,甲没有对象的认识错误,而是由于乙的行为导致了最后侵犯的结果与甲期望的结果不一样,属于方法错误。D 选项说法错误。

    - 03 -

    【答案】AB

    【破题要领】本题主要考核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①本案中甲误把他人占有之物当作遗忘物拿走,其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但其主观上只有侵占罪的故意,即主观上意图实施轻罪,客观上却触犯了重罪,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的情形)。A选项说法正确。

    ②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该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坚持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重合的范围内认定故意犯罪。相比侵占行为,盗窃行为是更严重的侵犯财产的行为,从法益侵犯角度评价,本案并不缺乏“遗忘物”这一要素,而是存在多于“遗忘物”的要素。所以,甲的行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侵占罪。B选项说法正确。

    ③本案中提包客观上是司机的财物,并属于司机占有。甲将其拿走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但并不能据此认为甲成立盗窃罪。因为甲并没有认识到该提包是他人占有的事实,而是认为是他人的遗忘物,所以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不一致。如果认定为盗窃罪,属于结果责任,不可取。C选项说法错误。

    ④D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的说法实际上是按照具体符合的观点分析得出的结论。但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当中没有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因为所有的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客观事实和主观认识在具体事实层面本来就不一致,分别触犯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以,如果按照具体符合说,将不会存在故意犯罪的可能性,但这种一概否定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可以成立故意犯罪的理论极不合理,不可取。按照法定符合说,只要主客观内容在法律评价上有重合内容,那就可以在重合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

    - 04 -

    【答案】D

    【解析】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对《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属于相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聋哑人或者盲人具有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因为生理缺陷而导致辨认控制能力下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不属于限制责任能力者,也不属于相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AB 选项说法错误。②丙对于致使婴儿死亡的违法事实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刑事责任能力不同于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丙欠缺杀人故意,但具有过失的罪过心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C 选项说法错误。③丁对于自己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事实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下降的情形,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且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D 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 D。

    - 05 -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责任阻却事由中的刑事法定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和判断。

    ①不满14周岁的甲对其安放定时炸弹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是,甲在已满14周岁之后对先前安放的炸弹负有拆除、防止其爆炸的义务,因为已满14周岁的人对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甲应当负不作为方式的爆炸罪的刑事责任。A选项说法错误。

    ②乙在实施伤害的过程中精神疾病发作,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时实施抢劫行为,由于乙对于抢劫行为没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故不成立抢劫罪。但乙在精神状态正常时实施了故意伤害的实行行为,理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B选项说法错误。

    ③丙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时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制造了丁可能被毒死的危险。之后丁喝下毒药死亡,丙的杀人行为与丁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即使丙在丁喝毒药时丧失了责任能力,也不影响丙之前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C选项说法正确。

    ④戊为了杀人,喝酒壮胆,故意将自己陷入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丧失责任能力时实现了预想的杀人行为,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即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只要行为人在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就具有非难可能性,应当追究责任。因此,戊对于自己醉酒后实施的杀人行为,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此外,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戊也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D选项说法错误。



    22-26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卷》第109-140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以及特定类型犯罪中“着手”的判断;

    2.重点区分意志以内和意志以外的不同,并判断未得逞的原因;

    3.掌握犯罪未遂不仅针对罪名而言,而且可能针对同一罪名下的加重类型的犯罪;

    4.掌握犯罪未遂的类型;

    5.掌握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几种不同学说;

    6.掌握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

    7.掌握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中止的有效性的相关知识点;

    8.掌握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9.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0.掌握共同犯罪的认定思路;

    11.掌握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尤其是对向犯;

    12.掌握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及相关理论学说。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学完刑法精讲课程,请大家思考几个问题:

    1. 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如何判断?犯罪未遂的类型有哪些?

    2. 着手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时间点?犯罪未得逞的判断是什么?

    3. 如何区分故意犯罪形态?

    4.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和未遂的结果加重犯有何异同?

    5.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是如何规定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6.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哪些具体问题?

    7.中止的客观性包含哪些内容?

    8.我们在判断有效性的时候要如何理解有效性的成立条件?

    9.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

    10.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什么?

    11.共同犯罪的认定思路是什么?

    12.对向犯分为哪些情况?

    13.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和判断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哪三种观点?


    随堂检测

    1.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2/5)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2.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6)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3.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2/57)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1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4.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2/7)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5.关于共犯,下列哪些选项错误?

    A.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某公司人员乙1万元,事后发现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虽然甲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乙成立受贿罪,但甲、乙具有共犯关系

    B.甲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唆使乙拐卖妇女,之后又予以收买的,甲成立拐卖妇女罪共犯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择一重罪处罚

    C.甲指使乙等多人聚众斗殴,混乱中致使丙死亡,但查不清楚谁导致丙死亡的,对乙等人虽然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应按照聚众斗殴罪论处

    D.甲等人为实施恐怖活动,纠集多人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并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区分主犯、从犯与胁从犯以区别对待犯罪分子

    6.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答   案  

    【答案】D

    【考点】本题主要考核故意犯罪形态的区分问题。

    【解析】对于故意犯罪形态的区分,做题时坚持这样的判断思路:

    首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着手”,即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尚未着手,绝对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并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则判断犯罪是否“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危害结果,犯罪得逞,即属于犯罪既遂。如果犯罪结果并未实现,绝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最后,判断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属于犯罪未遂。无论客观上是否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但自愿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①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是出售行为,开始实施出售毒品的行为才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着手”,将毒品实际交易给购买者才是“既遂”。因此,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的,仅属于贩卖毒品罪预备,而非未遂。

    ②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者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故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为受贿罪既遂。因此,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的,成立受贿罪既遂,而非未遂。

    ③就行贿罪而言,只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将财物送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就是行贿罪既遂,而不要求实际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因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的,成立行贿罪既遂,而非未遂。

    ④诈骗罪的成立和既遂的判断对其行为结构有特殊的要求,即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被骗人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被骗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就成立诈骗罪既遂。行为人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虽然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行为人没有获得这笔款项,其原因是受骗人操作失误而汇给了无关的第三人,换言之,受骗人的财产损失并非行为人欺骗行为直接导致,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受骗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受骗人的财产损失系受骗人自己的不当操作导致。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罪未遂。

    - 02 -

    【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犯罪中止及其中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判断问题。本案中,①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了杀害行为,有导致乙死亡的紧迫、现实危险,即甲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②乙最终死亡,但是乙并非死于甲之前的杀人行为,而是介入乙自己的行为致使其死亡,这属于异常、偶然、罕见的介入因素,属于乙自陷风险、自我答责的行为,因此,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换言之,甲的杀人行为没有导致乙死亡,即犯罪“未得逞”,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既遂。③甲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后,心生悔意,开车送乙前往医院救治,而且送往医院可以防止其死亡,表明甲自动采取了中止行为,加上杀人行为没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故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甲不能对乙的死亡承担责任。④对于乙跳车逃走,不愿接受救治,将自己的生命直接置于危险境地,甲没有防止的义务,因此甲没有阻止乙逃走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03 -

    【答案】 AB

    【解析】①A选项中的案件属于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A选项正确。

    ②B选项出于害怕刑罚处罚的动机,自动放弃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选项正确。

    ③无论是现金还是珠宝,都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并不属于个人专属法益,应该做整体评价,所以行为人放弃盗窃现金而盗窃珠宝,成立盗窃罪既遂一罪。C选项错误。

    ④甲为防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本案中,尽管出现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这一异常的介入因素,但这一因素并未达到独立导致乙死亡的程度,对乙的死亡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还是甲的杀人行为,因此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D选项错误。

    D选项的情形很容易和下面这种情形混淆: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M行为独立导致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时,如果应将侵害结果归责于M行为,则不妨碍原犯罪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乙吃后呕吐不止,甲顿生怜悯之心,开车将乙送往医院,但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由于乙被送往医院后有被救助的可能性,应认为甲的行为足以防止原犯罪的结果发生,而乙死亡的结果是由于甲的过失行为造成,甲成立故意杀人中止与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无效的中止行为),因而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的,则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 04 -

    【答案】D

    【解析】①如果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即只要二人以上共同有意识地一起实施了违法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成立共同犯罪(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那么甲、乙成立共犯。A选项说法正确。

    ②如果坚持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甲、乙成立共犯。甲直接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违法行为,起到了主要作用,成立主犯;由于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故甲不成立犯罪。乙与甲成立共犯,故也、应将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归属于乙,但乙在违法事实的实现中仅起到了次要作用,成立从犯。B选项说法正确。

    ③如果认为甲、乙成立共犯,按照②中的分析,甲是正犯,也是主犯,只是因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成立犯罪,但乙总是成立从犯,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如果认为甲、乙不成立共犯,虽然乙达到法定年龄,而甲未达到法定年龄,但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间接正犯,因为间接正犯的成立要求利用者支配、控制他人实现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但本案中无法认定乙支配、控制了甲的行为,故乙也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综上,无论甲、乙是否成立共犯,乙都不可能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C选项说法正确。

    ④片面共犯是指单方面出于共犯的意思参与实施犯罪的情形。本案中,即使甲不负刑事责任,但乙在知道甲打算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后,仍然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这表明乙并非单方面以共犯的意思帮助甲实施犯罪,而是通谋之后以共犯的意思参与实施犯罪。因此,乙并非片面共犯。D选项说法错误。

    - 05 -

    【答案】BCD

    【考点】本题要点为共犯的表现形式。

    【解析】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具有共犯关系。虽然甲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乙成立受贿罪,但甲、乙仍然成立共犯关系。A选项说法正确。

    甲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教唆犯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正犯,应当数罪并罚;甲的行为不属于牵连犯,因为两个行为之间不存在极高的并发性。B选项说法错误。

    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也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才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人不属于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既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也不能按照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C选项说法错误。

    甲等人成立组织、领导、参加恐惧组织罪与爆炸罪,应当数罪并罚;前罪属于必要共犯类型的集团共同犯罪,适用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后者属于任意共犯的集团共同犯罪,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等。D选项说法错误。

    - 06 -

    【答案】D

    【解析】①间接正犯属于正犯,要求对违法事实起到支配、控制或者决定性作用。所以判断间接正犯的关键在于是否对违法事实起到支配、控制或者决定性作用,而不是看是否有责任能力,故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并不

    意味着有责任能力者一定支配、控制了整个危害行为,所以不能认为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A 选项说法错误。

    ②按照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有意识地实施违法行为,

    即共同犯罪理论是解决违法层面中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并不解决责任的归属问题。所以,二人以上是否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B 选项说法错误。

    ③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存在着仅有一方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而另一方的行为并未被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形并不属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刑法禁止的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仅有一方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C 选项说法错误。

    ④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正犯引起结果、教唆犯与帮助犯通过正犯而引起结果)包括物理的因果关系和心理的因果关系,而片面共犯也可以共同引起法益侵害,故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D 选项说法正确。



    27-30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卷》第140-162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

    2.掌握间接正犯的类型;

    3.掌握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4.掌握教唆犯、帮助犯以及和正犯的关系;

    5.掌握共犯处罚依据与性质;

    6.掌握帮助犯正犯化情形和量刑规则;

    7.掌握承继的共犯的成立条件和责任承担规则;

    8.掌握关于承继的共犯犯罪认定的理论观点;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2.间接正犯的类型有哪些?

    3.比较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区别。

    4.教唆犯与帮助犯是什么关系?

    5.教唆犯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如何限定其责任承担?

    6.未遂的教唆是否成立犯罪?教唆的对象是否要求特定?

    7.举例说明什么是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相对正犯化?

    8.哪些罪名是将帮助犯的行为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9.什么是承继的共犯?关于承继的共犯在行为上如何定罪处罚?


    随堂检测

    1.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2/55)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2.关于帮助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凌晨时发现乙进入丙家盗窃,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为乙望风,并在望风过程中将回家的丙引开的,甲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属于片面共犯

    B.甲明知乙意图杀死丙,劝其仅伤害即可,后来乙果真对丙实施了伤害行为的,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C.甲多次整容,邻居经常嘲笑其女儿不像甲。甲恼怒下决定不抚养女儿,让保姆乙将女儿抱到闹市区抛弃的,甲成立遗弃罪的实行犯,乙成立遗弃罪的帮助犯

    D.甲邀约乙为自己盗窃汽车望风,在甲盗窃过程中,乙打电话告诉甲自己不再望风,甲在乙离开后将汽车盗走的,乙成立盗窃罪中止,甲成立盗窃罪既遂

    3.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55)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4.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19)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   案  

    - 01 -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点为狭义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成立条件与责任范围。

    ①A选项中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使得赵某听了教唆后实施了抢劫罪的行为,甲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与赵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当然,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成立抢劫罪的加重情形,赵某成立普通的抢劫罪;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甲与赵某都成立普通抢劫罪。A选项说法正确。

    ②B选项中乙以盗窃罪的故意实施了望风行为,但客观上却为吴某的入户抢劫行为提供了帮助,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法定符合说的处理原则,乙成立盗窃罪。但吴某仍然单独成立抢劫罪;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乙与吴某成立盗窃罪的共犯。B选项说法正确。

    ③C选项中丙以帮助杀人的故意提供帮助行为,但事实上被帮助者钱某只是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丙与钱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既然丙与钱某成立共犯,那么二人都要对犯罪行为导致的法益侵害结果负责,即丙也要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负责。C选项说法错误。

    ④D选项中丁尽管之前以帮助孙某犯罪的意思将盗车钥匙交给了孙某,但在孙某实施具体盗车行为之前要回了盗车钥匙,表明其已经脱离共犯。在之后孙某实施的盗窃行为中,丁没有任何帮助行为和帮助效果,所以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仅成立盗窃罪预备阶段的中止。D选项说法正确。

    - 02 -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要点为帮助犯的认定。

    甲为乙实施的违法行为故意提供了物理的帮助,成立帮助犯;乙不知道甲在帮助自己犯罪,甲属于片面共犯。A选项说法正确。

    由于杀害行为也可以评价为伤害行为,在乙有杀害故意的情况下,甲唆使乙实施伤害行为,属于心理强化方式的帮助故意伤害的行为。B选项说法正确。

    真正的身份犯中的正犯,必须具备相应的身份。遗弃罪的正犯必须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甲让保姆把女儿抛弃的,甲是正犯,但甲没有直接实施抛弃女儿的行为,甲属于间接正犯;乙帮助甲实现了遗弃行为,成立帮助犯。C选项说法正确。

    乙是帮助犯,在实施帮助行为的过程中,主动放弃了帮助行为;甲在知道乙放弃帮助行为的情况下盗窃既遂,这与乙的帮助行为无关。故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中止。D选项说法正确。

    - 03 -

    【答案】AB

    【破题要领】①A选项中,甲以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意思唆使乙犯罪,但乙早已有杀人故意,甲的行为实际上只起了帮助作用,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在帮助犯范围内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A选项说法正确。

    ②B选项中,乙在实施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过程中,甲知道案件真相之后,以共犯的意思参与进来,帮乙取得财物,甲属于承继的共犯,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B选项说法正确。

    ③C选项中,在一般场合,店员出售商品属于社会中立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即将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则成立帮助犯。本案中,甲明知乙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而出售羊角锤给乙,为乙的犯罪行为提供了直接帮助力,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C选项说法错误。

    ④D选项中,间接正犯属于实行犯,因此,在真正的身份犯中,间接正犯也需要具备特定的定罪身份。甲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可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当然,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甲也不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因为乙根本没听教唆;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择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未遂)。D选项说法错误。

    - 04 -

    4.【答案】D

    【破题要领】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要成立中止,必须在既遂前消除自己帮助行为的所有作用和影响。甲、乙共谋盗窃汽车,甲为乙提供了盗车所需钥匙这一帮助行为,后来甲尽管向乙表达了要退出犯罪的意思,并找乙要回钥匙,但甲却允许乙配置了一把钥匙,表明甲根本没有消除自己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影响,不成立犯罪中止。所以,当乙着手实施盗窃的实行行为,则意味着甲、乙两人都已经“着手”;当乙盗窃汽车,则甲、乙都是盗窃罪既遂的共犯。D选项正确,ABC三选项错误。

    注意,上述案件如果稍作调整,结论就不一样:甲、乙共谋盗窃,由甲提供钥匙,由乙具体实施。甲将钥匙交给乙后,又后悔,想退出犯罪活动,便向乙要回了钥匙。乙无奈只好一人前往盗窃,并取得财物。在这个案件中,甲消除了自己帮助行为的作用和影响,成立盗窃罪中止(预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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