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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讲】学习计划及课后检验(17-20)

2018-05-02 15:17:28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gk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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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

    17-20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钟秀勇讲民法之精讲卷》第97-117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2.掌握关于重大误解的最后几个交代;

    3.掌握欺诈的构成要件;

    4.掌握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特别是老师对各自内容的展开;

    5.能够清晰分辨重大误解和欺诈;

    6.理解因遭受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

    7.掌握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8.掌握有意不真实法律行为的类型;

    9.掌握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0.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时效的时点;

    11.掌握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关于重大误解的几个交代有哪几个?

    2.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几个?

    3.因遭受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和因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在撤销权上是否一样?

    4.欺诈的“双重故意”是指什么?

    5.重大误解与欺诈是否是相互排斥的关系?重大误解与欺诈的相同之处是什么?

    6.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以及如何判断?

    7.有意不真实法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9.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之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10.《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是什么?怎么理解?


    随堂检测

    1.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7年·卷三·3题)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2.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13年·卷三·3题)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3.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11年·卷三·1题)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5年·卷三·4题)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须追认即有效


    5.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51题)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   案  

    01

    【考点】可撤销合同、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

    【答案】B

    【解析】①《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人之撤销权受有“特别限制”,即,若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或者利益第三人(指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即有权诉请撤销该合同);反之,若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以及利益第三人在合同成立时不知道并且亦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即无权诉请撤销该合同),受欺诈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请求实施欺诈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乙与齐某订立的蟾蜍石雕买卖合同,属于因遭受第三人甲欺诈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且受欺诈人乙的合同相对人齐某在合同成立时知道第三人甲实施欺诈行为的事实,所以,乙享有撤销权,有权诉请撤销与齐某间的买卖合同。故B选项正确。同时,因甲、乙间并未成立合同,所以,乙无从诉请撤销与甲之间的合同。故A选项错误。②《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须注意:虽然《民法总则》第148条与第149条都是关于“欺诈”的规定,但内容并不相同。《民法总则》第149条是关于“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人的撤销权受有特别限制”之规定。而《民法总则》第148条是关于“因合同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之规定,此种情形,受欺诈人的撤销权仅受两个一般限制(第一个,撤销权须以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第二个,适用五年最长除斥期间以及一年短期除斥期间),而不受特别限制。本题中,甲与齐某间亦成立一蟾蜍石雕买卖合同,并且该买卖合同系因合同当事人齐某对甲实施欺诈行为订立的买卖合同,受欺诈人甲享有的撤销权仅受两个一般限制,而不受特别限制,甲有权诉请撤销与齐某间的石雕买卖合同。故C选项错误。③《民法总则》第152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民法总则》第15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据此,就乙与齐某的买卖合同而言,乙因遭受欺诈而享有的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第一,短期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第二,最长除斥期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故D选项错误。

    02

    【考点】胁迫

    【答案】D

    【解析】①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a)故意预告实施危害;(b)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要求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c)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要求恐惧与意思表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d)胁迫具有不正当性。

    ②胁迫须具有不正当性,才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胁迫的不正当性包括三种:(a)目的不正当。如“不卖给我海洛因,就检举揭发你贩毒。”(b)手段不正当。如“不把房子租给我,就公布你老婆的裸照。”(c)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因目的与手段不具有牵连性)。如“不把房子租给我,就检举揭发你贪污。”

    ③A选项和B选项中存在“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性”;C选项中存在“胁迫的目的不正当”与“胁迫的手段不正当”。

    故A、B、C选项均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均不当选。

    ④D选项中的胁迫具有正当性(为实现权利,以行使权利相威胁),故不构成胁迫。D选项当选。

    03

    【考点】合同的效力、胁迫、显失公平

    【答案】C

    【解析】①如后所述,《退款协议书》属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受害人有权起诉撤销该《退款协议书》。在民法(《合同法》第54条、《民法总则》第147~151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可撤销合同(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可以诉请变更合同作出穷尽式列举的前提下,情理不得作为法院变更合同的法源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依法律,无法律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些规定,均在于明确调整民事案件的法源位阶。作为民法法源的习惯和法理(“情理”可归入法理)具有“补充性”,仅在制定法存有漏洞时,才能作为调整民事案件的规范依据。故A选项错误。②因胁迫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采二分法:因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因胁迫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此外,《退款协议书》是因甲公司“乘人之危”订立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51条,“乘人之危”已被并入“显失公平”),但不能认定为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与乘人之危的核心区别之一在于:在胁迫中,妨碍表意人自由判断之外部环境由胁迫人造就——制造恐惧气氛;在乘人之危中,乘危人未参与危难状态的形成,仅仅是对该状态加以恶意利用而已。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双务合同(注意:显失公平制度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原则;第二,显失公平发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第三,显失公平发生的原因为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了对方危困、急迫、轻率、无经验等窘迫境况。照此标准,《退款协议书》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的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故C选项正确。④根据《合同法》第52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所谓“公共利益”,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学理上一般予以类型化,包括损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项。《退款协议书》虽侵害了乙、丙等近百人的利益,且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但仅损害了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尚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故D选项错误。

    04

    【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效力待定的合同、委托代理权的授予

    【答案】D

    【解析】①15岁的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其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与甲公司订立的委托合同使陈某负有为甲公司处理事务的义务,不属于“使陈某纯获法律利益”的合同,与陈某的行为能力亦不相适应,根据《合同法》第47条,甲公司与陈某的委托合同效力待定。陈某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时,委托合同确定无效。②与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不同,甲公司授予陈某委托代理权的授权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单方性。授权的意思表示到达陈某(内部授权)或者与甲公司交易的相对人(外部授权)时生效,无须陈某法定代理人同意,亦无须与甲交易的相对人同意,陈某即取得委托代理权。③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资格担任委托代理人吗?代理制度属于“归属规范”,陈某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甲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果均由甲公司承担,陈某不因此负担任何法律义务。因此,无须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陈某有资格担任委托代理人。须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因为代理人须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④委托代理权的授予还具有“无因性”。具体到本题,只要甲公司对陈某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 虽然委托合同无效,但授权行为不因委托合同的无效而无效,陈某仍享有委托代理权。⑤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05

    【考点】无权代理

    【答案】AD

    【解析】①可以说,本题十分有趣,是一次充满想象力的设计,伟大的探险,涉及意思表示中的若干问题,大有文章可做。但似乎难以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颇滋困扰。建议看过放过,不要当真。②刘某打给王某的电话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的要约,请张某转告,张某是刘某的表示使者(注意:张某是刘某的表示使者,而不是王某的受领使者。所谓使者,指代他人传达意思表示,但无权决定所传达意思表示内容的人。)因张某未向王某转告,且张某系表示使者而非受领使者,所以,刘某发的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王某,要约未生效。王某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王某既不可能对刘某作出承诺,王某也不曾对刘某发出过要约。③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向刘某交货的行为,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站在意思表示一方(张某擅自以王某的名义作出的交付)来看,应认定为因无权代理作出的买卖合同的要约(实物要约)。站在意思表示受领一方(刘某)角度来看,刘某显然会将其理解为王某(对自己此前所发要约)作出的承诺。若作此解释,则王某与刘某间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王某与刘某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④为了使这个题目给出的答案能够成立,恐怕得另辟蹊径了,甚至是求助于不太具有说服力的分析思路了。还算说得过去的思路之一是: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向刘某交货的行为被认定为因无权代理由王某向刘某发出的要约,刘某的付款行为构成承诺,在王某与刘某间成立一个因无权代理订立的买卖合同。这样操作的正当性在于,把选择权交给王某与刘某(对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王某可追认,善意的刘某可在追认生效之前撤销),不会损害王某与刘某的利益,且符合鼓励交易原则。故A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⑤张某的行为欠缺为王某管理事务的管理意思,因此不可能成立无因管理,故B选项错误。⑥关于C选项。为什么出题人认为张某收取的刘某的价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呢?出题人的意思是,在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中,因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转化为有效合同,所以,在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而)转化为无效合同之前,一方当事人基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保有对方给付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效力待定的合同即为保有该利益的法律上原因)。故C选项错误。



    民法

    21-24讲

    01

    课前准备

    听课前先独立预习《钟秀勇讲民法之精讲卷》第114-134页,不懂的地方用笔标注出来。

    02

    学习目标

    学习本次课程,请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1.掌握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2.掌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3.掌握《合同法》第228条的原则和例外;

    4.掌握无效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5.掌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的相关知识;

    6.掌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的相关知识点;

    7.掌握《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8.掌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成就;

    9.掌握代理的类型、特征;

    10.掌握代理与使者,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11.掌握法定代理权、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的内容;

    12.掌握代理权滥用的三种类型;

    13.了解复代理的内容。

    03

    课后检验

    学习完本次课程,请大家独立思考下列问题答案:

    1.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2.《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范内容有哪些?

    3.恶意串通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4.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有哪些?合同部分无效须具有哪些条件?

    5.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有哪些?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的构成有哪些?

    6.代理的类型有哪些?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7.委托代理权的消灭有何例外?

    8.自己代理系有权代理的三种例外?

    9.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何种责任?

    10.复代理时,复代理人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还是本代理人的代理人?


    随堂检测

    1.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14年·卷三·54题)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2.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12年·卷三·86题)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3.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2题)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12年·卷三·52题)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5.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09年·卷三·6题)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6.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5年·卷三·8题)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7.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6年·卷三·4题)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8.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3/53)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答   案  

    1.【考点】债权人撤销权、区分原则、恶意串通

    【答案】ABD

    【解析】①债务人杜某对债权人谢某负担100万元的债务,根据《合同法》第74条,若杜某对谢某负担债务之后,杜某实施“显性减少自己责任财产”法律行为并致使杜某剩余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对谢某的100万元债务(损害谢某对杜某的债权),债权人谢某有权撤销杜某实施的法律行为。根据题意,杜某将自己的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赖某的行为并未使杜某的责任财产减少到不足以对谢某100万元债务清偿的程度。因此,谢某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故A选项表示错误,当选。

    ②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杜某将房屋出卖给赖某,若未经公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赖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杜某与赖某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④谢某对杜某仅享有债权。债权的实现与物权的实现不同。物权的实现具有直接性,无须任何人的协助,物权人即可实现其物权;债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须债务人经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债权才可实现。具体到本题,如果谢某希望杜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债从而实现谢某的100万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杜某向自己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的途径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2.【考点】无权处分

    【答案】ABCD

    【解析】①《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含义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等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构成《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

    ②乙、丙间以及乙、丁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并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此,乙、丙间以及乙、丁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有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3.【考点】合同部分无效、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答案】D

    【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甲将乙打成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甲乙约定“甲不得告发乙”妨害了公安机关对非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损害了公共秩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这一约定是无效的。

    ②《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关于合同部分无效的规定。部分无效需要三个要件:(a)合同的部分内容具有无效事由;(b)无效的部分与有效的部分隶属于一个合同;(c)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即剔除无效的部分,合同当事人仍然愿意就剩余的部分成立合同并受到拘束(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本题中,甲、乙的约定中“甲不得告发乙”的部分是无效的,可以比较勉强地认为该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故甲、乙的约定“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属于部分无效,而不是全部无效,也不是全部有效。故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

    ③既然甲、乙约定中的“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部分仍然有效,则D选项就是正确的。④《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三:(a)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b)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c)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本题中,甲的行为不符合第三个要件,因为乙将甲打伤后,甲住院已经花费5万元,甲逼迫乙签订赔偿甲5万元的协议并未严重损害乙的利益,不符合乘人之危的要件,故B选项错误。

    ⑤须注意:《民法总则》第151条已经将“乘人之危”吸收合并入“显失公平”。《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后,符合“乘人之危”构成要件的,在制度上,均按照“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处理。

    4.【考点】合同的效力

    【答案】BC

    【解析】①关于A选项。甲医院的行为构成欺诈(但尚未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4条,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故A选项不当选。

    ②关于B选项。《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据此,甲、乙间标的额为60万元的买卖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逃税),无效。故B选项当选。亦可换一个角度看问题:甲、乙间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阴阳合同”。标的额为60万元的买卖合同(阳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标的额100万元的买卖合同(阴合同)属于隐藏行为,并无无效事由,是有效的。

    ③关于C选项。《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故C选项当选。

    ④关于D选项。乙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故D选项不当选。

    5.【考点】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答案】D

    【解析】①《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②本题中,甲、乙的赠与合同附解除条件。即约定受赠人乙将藏书转让给第三人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失效。解除条件成就之前,赠与合同有效。

    ③《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未成就,甲、乙间的赠与合同持续有效,甲已经交付了藏书,乙已经取得藏书的所有权。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④题外话:合同的解除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有何区别?主要区别在于:(a)合同不能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需要解除权人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解除;(b)相反,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去效力。举例说明:(a)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约定解除权,若事后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约定解除权,但须甲向乙发出解除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时,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b)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乙的租赁合同失效。”这是约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若事后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乙的租赁合同自动失去效力。什么行为都不需要。

    6.【考点】动产质权的设立、交付

    【答案】C

    【解析】①乙、甲约定,乙以所有的一块红木为甲设立动产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甲通过该质押合同取得质权须三个条件:第一,乙、甲间的质押合同有效;第二,乙具有相应的处分权;第三,完成红木的交付。

    ②交付,即占有的移转。根据《物权法》第27条和《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一款,为甲设立动产质权时,乙对甲只能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红木的交付,若乙对甲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红木的,不能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③本题中,甲、丙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丙代甲直接占有该红木,在这个基础上,乙将红木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丙之时,就是乙通过占有媒介关系向甲完成出质红木的现实交付之时。乙、甲间的这种现实交付,学理上称之为“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现实交付”。

    ④综上,乙、甲间质押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故A选项错误。乙无为丙设立质权的意思,故B选项错误。因符合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甲对红木享有质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7.【考点】代理、代理权滥用

    【答案】D

    【解析】①本题中,唐某基于职务授权拥有委托代理权,唐某实施代理行为时与相对人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损害被代理人甲公司利益的买卖合同。

    ②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

    ③《民法总则》第164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这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代理人唐某与相对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正确。

    ④《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所谓“合法形式”,指“双方虚假行为”,无效。所谓“非法目的”,指“隐藏行为”,隐藏行为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范而无效。本题中,只是委托代理人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了一个损害被代理人甲公司利益的合同,不存在双方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的问题。故A选项错误。

    8.【答案】ABC

    【解析】①代理,指代理人基于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为直接代理;代理人乙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为间接代理。

    ②关于A选项。乙基于委托代理权,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名义购买的那一套炊具构成间接代理(参见《合同法》第403条)。故A选项当选。

    ③关于B选项。乙的行为构成直接代理(参见《民法总则》第162条)。故B选项当选。

    ④关于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享有相应的代理权,C选项中,甲律师不仅是辩护人,还是指定代理人。故C选项当选。

    ⑤关于D选项。甲的行为构成居间,甲只是为歌星与乙订立表演合同提供服务,甲并未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故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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