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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光明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2018-03-03 09:26:49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gk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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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关于报名条件

        关于报名条件,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司法部最大限度的贯彻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要求,核心条款有两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

       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新人“的报名条件。

       原文如下“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核心条款是第九条第五项,按照该项,未来的的几种新人的报名条件为:

       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此类人即一般所谓法学专业考生,要求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并获得法学学士或者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才能具备报名资格。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此类人为全日制非法学本科、研究生、博士,必须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或者法学博士学位,才能具备报名资格。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此类人为全日制非法学本科、研究生、博士学历,必须具备相应的非法学学位。这类人虽然没有要求法律类学位,但要求具有三年法律工作经验,才能具备报名资格。

      那么,究竟何为三年法律工作经验?

       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表示,但就从考试名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其前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本身分析,法律职业的范围要远大于司法职业,至少包括:

       (1)就国家机关而言,在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中从事法律工作者都属于法律工作;

       (2)就非国家机关而言,企业中从事法律工作,如企业法务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工作,如法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所中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都可以算作是法律工作。

       第二十二条则明确规定了“老人”的报名条件。

       《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首先,何谓“老人”,按照该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办法》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837日,征求了意见,必须要考虑是否采纳,如果采纳,作何表述,这当然需要时间。也就是说,《办法》最快也是20183月下旬能出台。这就意味着2017年入学的法学大一新生以及2017年以前入学的法本人员,在《办法》面前都属于“老人”。

       而按照该条规定,“老人“的报名条件为:

      1、法学专业的报名条件:

      按照该条表述“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这里要注意,

       第一,不要求全日制;第二,不要求学位。

       2、非法学专业类的报名条件:

      按照该条表述:“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这里同样要注意:

       第一,不要求全日制;第二,不要求学位;第三,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但是,又有很多非法本考生担忧,我怎么判断我是否具备法律知识呢?会不会通过这个条件对我进行限制呢?

      我们再看看司法部《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是怎么说的。

      司法部《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也明确说明了“老人”的报名条件,引用原文如下:

      “关于特殊政策问题。

       《实施办法》在附则部分就有关特殊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是妥善处理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人员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问题。对《实施办法》施行以前已入学或已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仍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执行,以充分考虑社会各界和考生的合理诉求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不同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该《说明》明确表示,“老人”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名专业和学历条件执行。

       那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有相关规定。引用原文如下: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该条第四项的规定也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这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怎么理解,我们只需要参照2017年以及之前的历次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即可。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总结2018年开始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老人”报名条件了。简单地说,2017年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就具备2018年及以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资格。具体而言:

      1、“老人”中的全日制法学专业大三考生可以继续报名。

       2018年的全日制法学专业大三考生可以参加2018年的考试,以此推算,2017年入学的大一考生在大三下学期即2020年可以报名参加当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老人”中的非法本可以继续报名,且不需要三年法律工作经验。

       非法学本科的报名条件和2017年一致,即不需要三年法律工作经验的条件

      3、“老人”中的非全日制本科可以继续报名。

       2017年及之前已经入学的非全日制考生同样具备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

      4、上述关于“老人”的制度安排不是缓冲期的安排,而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二、关于考试方式

       1、一年一考,但分两次举行。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且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后才能继续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在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引用原文如下: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2015年9月30日,两办印发的中央深改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一年一考”。司法部有关领导多次强调,中央的政策必须不折不扣的贯彻。但是,《征求意见稿》将之解释为每年举行一次,但分两次进行,即先进行客观题考试,再进行主观题考试。那么,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是连续进行,还是中间隔着一个时间段呢?

       我认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之间应当有一个时间段间隔为妥。

       首先说说两个考试连续进行的不可行性。

       要想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连续举行,客观题考试必须当场出成绩,因为考生只有在知道自己的成绩合格后,才能再去参加主观题考试。而客观题考试当场出成绩必须具备的条件则是全体考生均计算机化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答题,交卷后当场出成绩。成绩合格的考生再去继续参加主观题考试。

       而全体考生都参加计算机考试,在我国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不充分、不平衡的发展的背景之下,是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正因为如此,所以,2017年考试也才是选取了6个城市进行了计算机考试的试点。所以,《征求意见稿》也没有一刀切地要求全部进行计算机化考试。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原文如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

       如果客观题考试全部均实行计算机化不现实,那么,客观题考试就不可能当场出成绩。而如果不能当场出成绩,那么,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就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司法部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也从减轻考生复习压力的及导读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要想减轻考生的复习压力,当然要在两部分考试中间设定一定的时间间隔。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原文引用如下:

       “3关于考试方式方法。

        在继续坚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在考试方式方法上进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计算机化考试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为推广计算机化考试提供依据。二是采取两部分考试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同时,为充分发挥两部分考试的选拔功能,减轻考生复习备考压力,明确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关于考试时间

      如果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那么,两次考试分别放到什么时候,间隔多长时间合适呢?

      首先,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在原则上不能跨年举行。因为跨年举行,就不是“一年一考”了。也就是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必须在一年之内举行完成。

         传统上,司法考试的笔试时间是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周末,如果客观题考试选择在9月份进行,那么,主观题考试必须要选择在12月份之前进行完毕,当然,中间间隔时间也不能太短,否则,留给考生的复习时间就太短。所以,在十二月份举行主观题考试是合适的,但是,这会对考生的就业产生影响,毕竟,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是十二月份,如果报名时,考生的主观题考试成绩还没有出来,那么,这就意味着有些岗位考生无法报考,这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考生个人都是一个损失。

       还有一种选择就是主观题考试放在九月份进行,那就意味着客观题考试必须要在九月份之前进行,那么,放在几月份合适呢?3月份或者5月份都是有可能的时间。

       当然,以上的考试时间只是宋老师的个人分析,具体,我们需要耐心等待司法部的相关政策出台,就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分析,我们也能看出司法部对于制度安排的慎重,相信司法部会妥善选择好考试时间。

    四、2018年的考试形式如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会分开进行吗?

       就2018年的考试形式,宋老师在之前曾经有一个判断:

       “相关的政策安排出来的越晚,一切照旧的可能性就越大。”

       基于此判断,我也建议广大考生不要再多项政策,认真准备,好好复习就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再次印证了我的判断,2018的报名政策与2017的报名政策几乎完全一致,只不过是在《征求意见稿》中以附则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由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最快也只能在2018年3月下旬公布,因此,从时间上分析,2018年的考试形式在大概率上,采取以下两种:

       1、考试形式和司法考试一样,即在2018年9月份举行,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在两天内连续举行,即前三张试卷考查客观题,第四张试卷考查主观题。

       2、客观题考试放在9月份,主观题考试放在十二月份进行。

       以上判断的主要理由就是时间上的紧迫性。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考试的具体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原文引用如下: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这个规定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是一致的。所以,九月份举行司法考试,一般,司法部在五月下旬就必须发布考试公告。

       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考试实施办法》最快在2018年3月下旬出台。之后司法部才能发布考试公告,也就意味着考试公告最快能在四到五月份发布,这样考试时间基本就到九月份了。毕竟,对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种号称“天下第一考”难度级别的考试而言,仅仅只留两到三个月的复习准备时间是不现实的。

       而且,我判断,2018年考试采取第一种考试形式的概率要高于第二种考试形式。这个判断,同样是基于时间上的考虑。毕竟,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分两次进行的工作量要远大于一次进行。

        再者,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司法部有关领导也明确表示,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要参照马克思主义工程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编写,还要设置相关的题库。这同样需要时间。而如果主观题考试与客观题考试时间间隔较大,这就意味着,主观题考试不大可能再和往年一样,只是三个半小时的考试,极有可能会考核一天或者两天的时间。如果主观题考试延长为一到两天,那就意味着,客观题的考试至少维持一天半,或者延长到两天。而所有这些变化,当然都需要时间。而就2018年的时间来看,留给司法部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理论法宋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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