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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申论模拟题:廉政建设(含答案解析)(一)

2014-11-04 16:16:54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gk 来源:天星公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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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1.12月9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腐败日”。每年的这一天,联合国都会呼吁世界各国举行相关宣传活动,倡导“帮助消除腐败是每个人应尽职责”的理念。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就此呼吁每一个人为清廉和守法、为克服全球性的威胁——腐败,作出自己的贡献。他强调,反腐倡廉不仅是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

      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在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中,每年支付的贿金超过1万亿美元。腐败对发展中国家尤具破坏性,是阻碍脱贫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签署、30多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的国际法和反腐败专家表示,中国批准和积极部署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敢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大国的做法,体现了中国正在以开放务实的态度吸收国际上成功反腐败经验,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努力。

      2.“新型贿赂”这一名词,最早源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丽水市原国土勘察测绘规划院院长郑宏峰可谓是收受新型贿赂的“高手”,他已于2009年被查处并被判刑,因为其涉案金额之多,被人称为“丽水第一贪”。如何做到既不收现钱,又能搞到钱呢?在这个问题上,郑宏峰颇花费了一番脑筋,最后想到“技术入股”这个花招:2002年,郑宏峰在丽水市某土地开发整理公司参了“干股”。果然,“干股”给他带来了大笔的收益:2004年,他收到70万元的“项目分红”; 2005年和2006年,他又得到13万元和27万元的“分红”。他之所以得到这些钱,明白人都知道,并不是因为他的专业技术,而是他在土地开发整理中所起的作用。

      之后,郑宏峰又玩起另一个花样——“借钱”。2005年1月,郑宏峰为购买别墅,“借”了杭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送的30万元;2005年7月,又“借”了这家公司10万元。每次借钱,这家公司负责人李某都不敢拒绝,因为公司的许多业务都和郑宏峰有关,其中很多还是郑宏峰帮其介绍的,如果拒绝,说不定连钱都收不到,事后更不敢向郑宏峰讨要。

      “隐蔽性强,是新型贿赂的典型特点之一。”一位知情人说,如有的人通过入股等貌似合法的经济行为来掩盖犯罪事实;有的通过特定关系人等第三人出面以各种名义迂回收受贿赂;有的则是打着“人情往来”的旗号收受贿赂……

      2009年6月某日清晨S市一栋在建住宅楼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轰然倒塌。刚开始楼房倒覆事件只是公众对质量安全的追问,对偷工减料的控诉,对开发商不诚信的愤懑。但随后的一份S市基层官员参股该项目的疑似名单曝光,却让公众对楼市公信力产生了深度的怀疑。调查显示,负责开发的地产公司其第二大股东为该市某镇镇长助理,担任过该镇征地服务所所长、镇资产公司总经理、S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其余22名自然人股东中,有一些人在镇征地服务所等机构任职。其实,资本与权力在楼市中结成利益同盟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在2008年曝出的C市房地产案中,40多家房地产开发商涉入,8位厅级官员因受贿而落马。如今,官员被指直接入股房地产公司进一步表明,这样的利益链拉得更紧,相互抱团得更密。

      2009年下半年起,商品房的价格问题将经受经济是否全面复苏的考验,而保障性住房也面临着分配公平的验收。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如果不解决现有6万家开发商的良莠不齐问题,用制度斩断那些灰色的利益链条。那么,房地产的民生之舟,就有可能真正遭遇到这个产业出现以来最大的倾覆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10种新型受贿刑事案件形式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同时,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意见》还就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作出了规定。两高《意见》的出台为新型受贿犯罪的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在我国,近年来,很多贿赂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隐蔽性较强的非物质贿赂。间接贿赂成为最普遍的一种非物质贿赂,比如出国出境旅游、介绍职业、调换工作、安排出国留学、帮助官员发表学术论文、或无偿向官员长期出借住房和汽车等。这种间接贿赂的主要特征是行贿人不直接给受贿人金钱或财物,而是让受贿人通过第三者非法获得利益或服务,以达到利益与职权交换的目的。“信息贿赂则是行贿人通过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而获取好处,接受人可通过对所获得的信息的利用,获得可观的经济或政治利益。”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指出,“信息贿赂主要表现在提供人事职务升迁信息、商业秘密、审判秘密等几方面。”而业绩贿赂主要发生在同系统上下级之间,行贿人利用与上司的工作关系,故意将其业绩推到上司身上,有些上司为了升官也向下属索取业绩,并封官许愿,在其得到提拔晋升后,主动或被动为下属办事。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人们不再满足低层次的物质生活需要,而是逐步注重对非物质的、精神需要的追求,这给非物质贿赂提供了极大的生存空间。

      我国传统的贿赂犯罪法律规定已经无法涵盖现实中的贿赂犯罪形式。据了解,将贿赂规定为财物,源于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贿赂扩大到“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但是1997年修订刑法未对贿赂范围作出相应调整,贿赂仍仅限于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可检察机关却不能对其处理,只能移交纪检部门作纪律处分。”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这些贿赂案件,也往往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的界定是“不正当好处”,其中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非物质利益。

      据介绍,很多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都将贿赂范围突破了财物的界定。比如日本一法院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罪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又如德国刑法典将受贿对象规定为“利益”,当然包括非物质性利益;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金钱或其他利益;波兰规定为“财产或个人利益”;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为金钱、有价物、其他利益;加拿大、奥地利刑法典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

      4.加拿大是一个相对清廉的国家。一般小官小吏是不可能勒拿卡要的,政府平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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