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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4-11-07 15:15:00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sk 来源:天星司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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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答案】C

      【解析】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此罪。甲谎称机场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社会秩序,应该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

      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

      【答案】D

      【解析】考点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理。罪刑法定原则来自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限制王权的部分,天然地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国民自由而出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立法权为民选代表所有并要求反映国民的意思的民主主义,和法律不得惩罚未经宣告为违法的行为的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对司法者的限制,但是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具有明确性以保障公民的行动自由,从而体现对立法者的约束。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国的基本宪政原则,体现的是法治在形式领域的要求。因此,四句话表达的内容都是正确的。

      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答案】A

      【解析】类推解释是一种对法条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方法。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对法条文义的突破:(1)新创犯罪构成要件;(2)超出法条可能意义而扩张犯罪构成要件的涵盖范围;(3)加重刑罚。由于类推的特点就是突破法条的文义,无法使国民通过法条文字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所以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文字的明确性。无论是何种对刑法法条的解释,都不得采取类推的模式,除非在法律文字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所以,认为“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的说法是错误的,是否为类推解释不取决于解释主体而取决于解释的方法。

      在一般人的口语中,汽车并不当然包含拖拉机,中国刑法学者历来主张可以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不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实际上不能仅因破坏拖拉机对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威胁与破坏汽车一样,就将二者等同视之。不考虑事物与文字的相符度,只是依据危害性进行解释的,是类推解释的方法。所以有学者提出此种解释有类推的嫌疑。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的说法是正确的。

      我国刑法区分伪造和变造,如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但是个别地方志将伪造行为描写为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77条规定 “伪造信用卡”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就没有独立列举“变造”的情况,如果生活中出现了变造信用卡的,解释为伪造信用卡,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所以《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的说法是正确的。

      总则规定的累犯与分则规定的特别再犯,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成立特别再犯只是应当从重处罚,不禁止缓刑和假释。所以累犯重于特别再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规定,那么重的不适用,轻的特别再犯就更不适用了,这被出题者认为是“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视为当然解释。实际上,举重以明轻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即重行为无罪,轻行为自然无罪,而不是针对量刑情节的。笔者更愿意将此观点认定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单选题目,D项就被和谐为正确说法了。

      4.《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答案】C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求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以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所以禁止刑法溯及既往,除非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

      自首又重大立功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法条,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处罚原则,依据《刑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型重于“应当”型,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

      《刑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但是B选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八》生效以后,所以只能适用《刑八》处理此案。

      《刑八》规定了新的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刑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八》规定,扒窃成立盗窃罪,但是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明显比旧刑法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才成立盗窃罪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对窃贼的惩罚。即新法重于旧法,在《刑八》生效前实施数额不大的单词扒窃行为的,不应成立盗窃罪,不得使用新法,否则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C

      【解析】考点是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理论,即只有行为给对象制造或增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结果才可以归责于行为。甲虽然希望乙摔伤,但是送旱冰鞋的行为并没有制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毕竟滑旱冰时自己不小心摔倒,属于自担的风险,不应责难于送鞋人。所以甲的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

      依据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C选项的设计也有问题。没有犯罪行为的时候,是不存在犯罪故意的,所以应该将C项改为“甲具有伤害乙的行为故意”。

      6.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答案】D

      【解析】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盗窃故意,即意欲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可能是数额较大财物。当行为人认定为不值钱之物而窃取时,则只有小偷小摸的故意,没有盗窃故意。所以甲断定玉坠不值钱而拿走,即使玉坠实际上值钱,也因为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但是甲谎称玉坠为秦代文物,欺骗丙购买的,成立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得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诈骗罪。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客观上骗取3万的,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可过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所以D选项错误。

      7.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C

      【解析】考点是正当防卫能否产生救助义务,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官方答案的理由不外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第四版)》(以下简称《刑法学》)第76——77页,第202页的相关内容。认为:

      (1)正当防卫人对于不法侵害人应该有救助义务。理由:“如果否定甲的保证人地位,就意味着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过当,但本书难以接受这样的结论。应当肯定甲对可能过当的危险具有保证人地位,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2)不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的情况。

      异议观点认为答案应该是D,甲仍然是正当防卫。

      理由:争议的处理依据不应该是某个学术观点,而应该是法条和客观现实。

      (1)学术观点违背法条本意。

      《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就意味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对手段的描述,“造成重大损害”是对结果的描述,这是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如果不存在和刑法目的的严重违背,是不可以对文义解释随意篡改的。而且在生活中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情况。例如:乙用拳头不法殴击甲,甲举枪开火还击的。此处甲的防卫行为是明显超过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的,但如果子弹并没有击中乙或者只是擦伤乙的皮肤就将乙吓退的,仍然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手段过当”而“结果不严重”);如果将乙打死或者打伤才成立防卫过当(“手段过当”而且“结果也严重”)。再如乙仍然用拳头不法殴击甲,甲拿起板凳挡住乙的拳头。很显然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但若乙因此而骨折或者不小心脖子撞在凳腿上死亡的,显然结果是重大损害(“手段不过当”但“结果严重”),甲的行为不可能因此被评价为防卫过当。因此,当题目中明确甲对乙的防卫属于防卫限度之内时,就意味着造成重伤的反击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超出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不应该成立防卫过当。

      (2)违背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

      台湾学者林东茂教授指出,如果认为正当防卫者也具备对不法侵害人的救助义务,那么意味着无辜陌生人法益低于不法侵害者!因为对前者不救助是无罪的,而对后者不救助竟然是有罪的!张教授自己其实也不接受这一观点,他只是认为只要结果出现严重后果,就是防卫过当,所以防卫人有阻止自己的行为由“正当”发展为“过当”的义务。按照张教授的这个观点,生活中大多数正当防卫人都会有救助义务,因为当防卫行为实施完毕后,防卫人并不能确信对方的伤情不会发展加重。很显然,给正当防卫人加诸如此义务是违背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的。用“本书难以接受”,作为对抗刑法界一般观点本身就缺乏论据,更不应该出现在严肃的司法考试题目中。

      (3)原有答案自相矛盾

      假如认为张教授的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即甲由于不救助而成立防卫过当,甲有救助义务,就会出现多个正确答案。因为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即案例中的甲必然对应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很显然,若C正确,则A和B中必有一个正确,单选题出现多选的答案。虽然出题者意图通过“独立的”来区分,但这种自创的文字游戏对考生来说毫无区别的意义。

      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答案】D

      【解析】考点是抢劫罪等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个别法益而非整体法益,即不考虑成本。甲持枪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勒令对方当场交付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二:侵犯人身权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或者侵犯财产权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所以持枪抢劫,也只有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才是既遂。甲虽然为了抢劫付出了100元的损失,但这不是刑法的评价内容,甲对于被害人的88元形成抢劫罪。最后,入户抢劫依据司法解释指得是为了犯罪,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空间抢劫,甲进入商店抢劫,不是入户。

      9.《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D

      【解析】单独教唆、共同教唆都适用《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我国刑法对其没有独立的处罚原则,而是将教唆犯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为主犯、从犯来处罚。所以教唆犯也可以使从犯。

      A、B项的说法正确,并没有争议。争议点在CD项上。

      司法部官方答案认为D项说法错误,理由不外乎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410页的内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包括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如教唆13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使肯定这种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当对其适用上述规定。”

      异议观点认为答案是C。

      理由:依据《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俗称“三大本”)的内容只能选C,依据限制从属性理论导致没有答案。

      (1)辅导教材和答案矛盾。

      三大本第二卷第63页写的很清楚:“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这句话如果不是天书,而是要让人看懂的话,那么它的意思只能是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了未成年人可以承担责任的犯罪,对于教唆犯应当从重!而该书第62页在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下又写道:“根据刑法理论,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样的知识点,辅导教材写这样,考试变成那样,这不是玩人嘛!

      (2)违法共犯理论以及张教授自己的案例都证明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认为D选项错误的理由应该在教唆他人“过失犯罪”一处。可是依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只要教唆犯引发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就可以成立教唆犯,并不需要被教唆者有责任(包括年龄、责任、罪过),依照张教授在《刑法学》第381页的原话“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张教授还在紧随其后列举了两个案例“土药案”、“无身份挪用案”,都在证明D项的正确性。

      最让人奇怪的是,C和D的原理是一样的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如果C是正确的,D同样也是正确的。既然张教授把教唆不满14岁的间接正犯也解释为包括了教唆犯,就是采纳了限制从属性理论,不再看重被教唆者的责任,只在乎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那么在D选项中怎么又突然在乎起同属责任的“过失”了呢?这样的前后矛盾让考生如何取舍呢?

      10.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考点是招摇撞骗罪的罪数,招摇撞骗(包括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同时诈骗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应该从一重论处。

      知识点来自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问题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内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A项特别法的说法错误,C项想象竞合犯的说法正确。

      冒充军警进行抢劫的,是《刑法》第269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模式,只定抢劫罪。

      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只有一个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所以不会数罪并罚。

    11.被宣告_______的犯罪分子,在____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__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均应填“假释”

      B.均应填“缓刑”

      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

      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

      【答案】B

      【解析】考点是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不可以填“假释”的原因是,假释的撤销后的数罪并罚,存在与已执行的刑期是否折抵的问题,所以适用的是第70条和第71条。《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2.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

      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发生的空间不同,前者保护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后者保护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安全。所以对于发生在建筑工地的翻斗车施工事故应该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将自己有救助义务的人带离现场,抛弃于路沟,导致对方死亡的,是对生命权的故意侵犯,属于故意杀人罪。

      13.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抽逃出资罪

      D.无罪

      【答案】D

      【解析】认为无罪的理由在于案例中只是出现了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前者为个人之间,后者为公司之间。所以并不涉及刑法。

      但是2011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甲的A公司将款借给B公司,明显是没有还款预期的借款,是为了偿还甲对乙的个人借款,所以并不是独立的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的要求,属于抽逃出资,应该成立抽逃出资罪。同样的论述也可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65页。所以异议观点认为答案应该是C。(且若无罪,此题和刑法就毫无关系,无法理解为何要考一道纯粹商法的题目。)

      14.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在国内可兑换的境外货币,以及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

      B.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C.将低额美元的纸币加工成高额英镑的纸币的,属于伪造货币

      D.对人民币真币加工处理,使100元面额变为50元面额的,属于变造货币

      【答案】B

      【解析】依据《伪造货币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成立刑法上的货币犯罪,伪造的正在流通的各种货币的,都成立伪造货币罪。

      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对伪造的货币进行运输、贩卖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是必须伪造的对象与运输、贩卖的对象是同一的,才会出现法定的事后不可罚情形。如果运输、贩卖的对象与伪造的对象不同一,意味着出现了新的结果,就应该数罪并罚。

      变造货币是对真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者形态,不改变货币同一性的行为。在人民币上加工,改变其面额的,无论价值升高还是降低,都是对货币公信力的损害,成立变造货币。但是若改变货币的同一性,即改变货币的币种,就超出了变造的范围,应评价为伪造货币。

      15.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答案】B

      【解析】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就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所以甲虽然合法占有者乙的信用卡,却没有获得取款的授权。甲背着乙去取款的,侵犯了持卡人乙对存款的占有(民法上称间接占有),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在商场使用的情况,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三角诈骗)。

      16.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

      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

      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

      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考点是《刑法》第246条的内容。该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成立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第二款又规定,此二罪属于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非亲告。

      在车站这样公众场所扒妇女衣服飞,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在侵犯女子性羞耻心理的同时侵犯女子名誉权,也满足侮辱罪的构成,二罪想象竞合从一重论处。

      对他人在公共场合进行无实质内涵的谩骂的,并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只成立侮辱罪。

      捏造他人强奸事实去公安机关告发的,意图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成立《刑法》第243条的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但是向媒体公布此种捏造事实的,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满足诽谤罪的构成。

      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答案】B

      【解析】盗窃罪于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基本相同,二者的唯一不同点在于是否有交付行为,即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转移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物有实力上的支配关系。对占有应该综合考虑占有的事实(客观),以及占有的意思(主观,包括潜在的占有意思),然后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进行判断。所有者本人特意将财物放置于与自己的所在地相隔离的场所,物仍然处在所有者的支配力所及的范围,能够认定所有者的占有。所以在马路上停放的车辆由车主或停车人占有。本案中虽然乙将车钥匙交给了甲,但是并没有同意甲将汽车开走,只是允许甲在停驶的汽车内休息,所以并没有基于受骗转移汽车的所有权、占有权。甲乘乙不注意,将车开走的,是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盗取型犯罪,成立盗窃罪。

      18.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答案】A

      【解析】 有医师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与“执业资格”的统一。退休的医生仍然具备医师资格,但是却没有了执业资格,所以相当于刑法上的普通人,其行医问诊的,可以成立《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属于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而以行医为业的非法行医罪。其行医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属于第236条“造成就诊人死亡”因而法定刑加重的情况,是此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也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求,但二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

      19.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

      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

      【答案】D

      【解析】依据2000年11月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成立盗伐林木罪需要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公司砍树枝并不是想利用材木的经济用途或者其他用途,只是为了排除树枝对广告牌的遮挡,所以是对树木的一种破坏而不是盗窃,所以不成立盗伐林木罪。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六条,滥伐林木需要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甲公司未获得采伐许可,滥伐他人所有的树木,但是只有6立方米,没有达到犯罪的起刑点,所以不成立滥伐林木罪。

      20.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贪污罪

      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诈骗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A

      【解析】考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成立条件。司法部官方答案选贪污罪,理由不外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673页的内容:“实施本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同时触犯贪污罪的,应作为想象竞合犯,以贪污罪论处。”

      异议观点认为答案应该是B。

      理由:对贪污罪对象的扩张解释涉嫌类推解释,并且基于题干所问的行为“定性”(而非“论处”),B项无论如何都是正确的定性。

      (1)对尚未成为国有公司债权的未来利益不可能是贪污的对象。

      依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立法者基于对司法实践对“公共财物”有类推解释的余地,在第91条明确了“公共财产”的含义,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谓“国有财产”指的是国家所有、占有的财物,也包括国家的债权利益,但不应该包括国家必须通过将来的交易行为才能获得的未来利益。题目中甲利用职权使得国有公司和B公司解除了合同,已经不能使国家通过交易行为获得利益,国有公司对将来的300万利润连债权都没有,怎么可能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贪污的对象?如果这种类推解释的观点成立,那就意味着只要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国有公司的盈利合同解除,都构成贪污罪!因为贪污的方向既可以是据为己有,也可以是处分给他人(对他人没有限制,总会有人占便宜)!

      (2)案件完全满足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题目的内容完全符合《刑法》第166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款第一项:“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如果按照张教授的观点,第166条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都按照贪污罪处理了!

      (3)提问的方式决定了B项一定是正确的。

      想象竞合犯本身是满足数个罪的犯罪构成,基于一个行为而择重罪处罚,但从成立的角度,数罪都是成立的(否则“从一重”就变成了逻辑混乱,没有两个以上,何以选择一重?)。此题问的是甲的“定性”而不是“论处”,退一万步讲,就算承认了前面的类推解释,B项也是正确的。此处请出题者不要用“单选题”这样的理由为自己的失误搪塞。

    21.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既包括友好关系,也包括制约关系。甲能够用隐私要挟国家工作人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制约力的“密切关系人”。甲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将明知有罪的人不再追究的,成立《刑法》第399条的徇私枉法罪。甲成立丁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行为人因贪贿型犯罪而进一步犯渎职型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刑法》第399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从一重),都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甲应该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共犯并罚。

      2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答案】D

      【解析】所谓正当程序主义,是指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形式真实发现主义,是指刑事诉讼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强调在给定的程序范围内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所谓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都应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可见,本题应该选D。

      2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的知识点在2013年三大本第二卷第275页:“当事人主义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另外,在三大本第二卷第423页指出:“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故本题选B。”

      24.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市中级法院

      B.B市中级法院

      C.C市中级法院

      D.乙省高级法院

      【答案】B

      【解析】一般而言,死刑的执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但是《解释》第41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题选B。

      25.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

      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

      【答案】D

      【解析】本体考察审查起诉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故本题选D。

      26.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

      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

      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

      【答案】B

      【解析】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也可以发挥对其制约作用,因此A错误。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陪审团和法官则分别负责定罪与量刑工作,故B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可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其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想基层人民法院推荐,而不是从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故C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只有部分案件的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第二审案件就不适用陪审制,因此,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被害人也无权启动陪审,另外,在西方,一旦案件选择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也不适用于陪审团,因此D错。

      27.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答案】A

      【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的非法拘禁罪由于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所以也是符合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因此属于“在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并案处理”。本题选A。

      28.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法律并未加以限制,故B错误。对于回避决定,不可上诉,也不可以抗诉,故C错误。本题赵某的回避理由并非法定理由,因此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错误。但需要指出的是,A答案也不严谨,应由法庭当庭驳回,而非由法院院长当庭驳回。

      29.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8条第二款:“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故本题选A。

      30.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询问证人的地点,考察法条为《刑诉法》第122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证人的地点只能是现场、工作的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而不能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故B错误。本题选B。

    31.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可见,保证金不应由决定机关收取,故A错误。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见,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只要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因此,B错误。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保证人和保证金不可同时适用,故C正确。第69条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故D错误。本题选C。

      32.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予受理

      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

      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答案】B

      【解析】《解释》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可见,法院可以受理诉前财产保全,A错误。B正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见,C错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D错误。故本题选B。

      33.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答案】A

      【解析】《刑诉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故A错误。《刑诉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故BC正确。根据刑法规定,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故D正确。

      34.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故本题选A。

      35.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

      B.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

      C.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

      D.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答案】D

      【解析】此题又是一道理论性的题目,出题依据在三大本卷二侦查章节中的侦查司法控制,第390-391页。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有逮捕、羁押和搜查等强行性侦查错误,故AB均错误。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可以独立作出决定的事项,一般此类行为称为任意性侦查措施。故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6.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便宜主义

      B.起诉法定主义

      C.公诉垄断主义

      D.私人诉追主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所谓公诉垄断主义,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所谓私人诉追主义,是指刑事案件一律由私人追诉。而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故本题选B。

      37.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A.职权主义原则

      B.证据裁判规则

      C.直接言词原则

      D.集中审理原则

      【答案】D

      【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连续进行。换言之,法庭审理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应当尽可能地一气呵成,不应中断。故本题选D。

      3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答案】A

      【解析】《高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故A正确。BD均错误。“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故 C错误,合议庭可以准许拒绝辩护,只要其再自行委托,或法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即可。本题选择A。

      39.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答案】B

      【解析】《高法解释》第241条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故本题选B。

      40.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

      【答案】D

      【解析】《高法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故本题选D。

    41.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

      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答案】A

      【解析】《刑诉法》第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故A正确。B错误。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可见,诊断评估是在强制医疗期间进行,故C错误。第285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可见,D错误。故本题选A。

      42.法院受理叶某涉嫌故意杀害郭某案后,发现其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经鉴定,叶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叶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关于此案的救济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B.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D.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C

      【解析】《刑诉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强制医疗是以决定形式作出,故不可上诉、抗诉,只能复议,故C错误。《解释》第5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故A正确。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故BD正确。本题选C。

      43.李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某公安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下列哪一性质的行为?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许可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不具有惩罚性,故排除A项。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据此,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性质之行政性、目的之非惩罚性、手段之直接性和存续之暂时性等特征。强制隔离戒毒同时具有上述特征,故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本题应选B项。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在于:前者作为一种行政执行,执行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而后者执行的是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之外的行政决定。故排除C项。《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不属于行政许可,排除D项。

      44.国家海洋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国家海洋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有权制定规章

      B.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C.该局的设立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D.该局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答案】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7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的规章限于以下机关:⑴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国家海洋局仅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故无权制定规章,选项A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4款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第6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B项表述应指国务院直属机构,而非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故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C项正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故国家海洋局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审核批准,而非“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故D项错误。

      45.田某为在校大学生,以从事研究为由向某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田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田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拒绝公开合法

      B.因行政处罚决定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公开违法

      C.田某应先申请复议再向法院起诉

      D.田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

      【答案】D

      【解析】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2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田某以从事研究为由有权申请公开信息,故A项称“田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错误。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显然,行政处罚决定并非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故B项“行政处罚决定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表述错误。另外,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限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不得作为拒绝公开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款并未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C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

      46.因关某以刻划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公安分局决定对其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关某申请复议,并向该局提出申请、交纳保证金后,该局决定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关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B.公安分局应告知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C.复议机关只能是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D.如复议机关撤销对关某的处罚,公安分局应当及时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关某

      【答案】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章名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其第四节节名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该节中第6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故关某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A项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关某的罚款仅为500元,未达到2000元以上,故B项错误。

      公安分局实行双重领导,既受本级政府领导,也受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案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也可以是本级政府,故C项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据此,D项正确。

      47.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B.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

      C.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D.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

      【答案】A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行政许可收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调整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就规划许可事项收取费用,故A项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本题,刘某的相邻权受规划许可实际影响,故刘某为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应当听取刘某的意见,故B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原告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本案中,规划局发放的规划许可证可能涉及刘某的相邻权,故刘某尽管不是该许可的直接相对人,但属于利害关系人,故具有原告资格。故C项错误。合法权益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该影响是已经实际发生还是将来必然发生,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故D项错误。

      48.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规章制定部门职权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C.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D.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故A、D项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4款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据此,规章无权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故B项错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故C项正确。

      49.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A.2000元

      B.5000元

      C.1万元

      D.30万元

      【答案】B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误工损失并非法院执行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故排除A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第5项,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B项应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国家赔偿范围内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的执行偿债判决的行为,并非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情形,故排除C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4项,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此仍可通过执行回转得到解决,故排除D项。

      50.甲市乙区政府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100亩。该村50户村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申请复议的期限为30日

      B.村民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复议

      C.甲市政府为复议机关

      D.如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答案】A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征收土地案件由《土地管理法》调整,但该法对此类案件的复议申请期限未作特别规定,故本案的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本题应选A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本案复议申请人有50户村民,故B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复议被申请人为乙区政府,故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政府即甲市政府,故C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据此,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BD

      【解析】考点是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首先要有救助义务,其次有救助能力并且不救助和危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成立,要求不作为得与作为具有相同对待的可能性。

      A项中船工杀人的行为不是不作为,而是将被害人推入水中的作为,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项中甲作为丈夫,没有阻止妻子受贿的法义务,只有伦理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法义务,单纯不履行伦理义务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甲作为公安局长,属于司法人员,具备阻止犯罪的法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成立不作为的犯罪。甲不制止妻子受贿,并不能等同于甲受贿,所以不应该成立受贿罪共犯,而应该成立徇私枉法罪(明知有罪而不追究)。

      C项中,甲的先行行为给幼童制造了危险,产生了救助义务。乙虽然没有救助义务,但是教唆他人不作为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D项中,甲本对他人的弃婴没有救助义务,但自愿抱回的,就产生了对弱者的救助义务(理论上的“自愿接受”),不得随意在此丢弃。甲对基于自愿接受产生了救助义务的婴儿再次予以抛弃的,成立不作为的犯罪。将婴儿放在菜市场,只是自己不再履行救助义务,并不阻碍别人对婴儿的救助,成立遗弃罪而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ABC

      【解析】考点是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被现实化的过程。要求行为首先是结果出现的必要条件,进一步还是在客观上可以归责的情况。

      A项中,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重叠因果关系,即两枪都是对方死亡的必要条件,并且也符合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要求,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对方死亡的原因。

      B项中,深夜追杀导致被害人慌不择路而被车撞死,是一种“原因的原因”的情况:死亡结果的引起原因是车祸,车祸结果的引起原因是慌不择路,慌不择路结果的引起原因是被追杀。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是前一个环节的结果,后一个环节的原因。在刑法理论上,原因的原因,如果没有超出一般人的预料,仍然是原因。所以甲的追杀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C项中,甲强拉妇女在飞驰的汽车上猥亵,导致对方被甩出车外死亡的,与B项的案例相同,也是“原因的原因”的情况,整个过程并没有出现一般人无法预料的风险,甲的行为制造了妇女死亡的风险,对结果有因果关系。

      D项中,甲放火给房间内的婴儿造成危险,乙为了救婴儿不得已冒险。也是“原因的原因”的情况,乙冒险救婴儿的行为是一般人预料范围内的情形,不能作为介入因素隔断放火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53.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BCD

      【解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有认识,而仍然继续行为的,是犯罪故意。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没有认识,但是有认识的可能性,或者曾经仍是到最终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险的,是犯罪过失。如果对危害结果没有认识,即使行为人足够谨慎也不能避免危险的,是意外事件。

      A项中甲的表演行为充斥着风险,但作为马戏表演是被法律所容许的,甲只要遵循安全表演的规则行为,对结果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具体案例中,甲无法预料到乙的身体突然移动,无法再控制飞出去的刀使其改变方向,所以对乙的死亡甲在客观上是不可归责,主观上也不可归责。

      B项中,甲推乙的行为不具有伤害故意,因为故意伤害罪以轻伤害结果作为起刑点,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意图给对方造成轻微的神经刺激或者肉体疼痛而殴打对方的,不是伤害故意。如果轻微斗殴导致对方死亡的,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C项是个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一般是民法上的责任问题,但往往也同时涉及刑事责任问题。从高空往楼下空地抛物前,行为人甲预料到危险的存在,观察一番后,轻信了自己“楼下无人”的判断,却没有料到视野有死角,将自己没有看到的小孩打死。甲应该对小孩的死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D项中所说的方法错误,又称打击错误,指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其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可以分为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和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的打击错误。案例中甲其实并没有打击错误,只是拿错了计划中的工具,这在刑法中不值得探讨,因为不会影响人们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所以D项的结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是正确的,但是论证过程是错误的。

      54.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解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既遂、未遂、中止和预备。对各个犯罪的具体停止形态的认定首先取决于刑法分则对犯罪着手和既遂的成立要求。

      A项中甲的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即使没有勒索到赎金,也已经侵犯了本罪要保护的法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已经既遂。

      B项中甲的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即使半条项链也已经满足抢夺罪的成立数额亚欧(500元)。盗取型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的既遂标准在理论上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时为既遂。甲抢夺项链跑了60米,已经成立抢夺罪既遂。既遂后处分财物的,不影响抢夺罪的停止形态。

      C项是关于共犯的脱离条件。基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因为各共犯人都对危害结果有因果力,所以脱离共犯的要件是祛除由共犯行为所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乙实施了盗窃汽车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既遂。甲为其盗窃提供了钥匙,这是甲为乙将来盗窃结果提供的物理的原因力,如果实行犯乙并没有使用这把钥匙,则物理上的原因力就被祛除。如果钥匙本身是有效的,只是乙没有使用而已,那么对于实行犯乙而言,有一把有效的钥匙在手,盗窃成功的胜算会增强盗窃的决心,钥匙对于乙仍然具有心理的强化作用。钥匙无效,就意味着对于乙而言,甲任何作用都起不了了,甲的行为对乙的盗窃结果没有提供任何可值得评价的因果力。所以,甲的帮助盗窃行为与盗窃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成立盗窃罪未遂。

      D项中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时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犯罪就既遂。对于小巧之物,藏起来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找到,就是盗窃罪的既遂。甲偷拿钻戒,到手即是既遂,即是没有离开商场。

      55.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

      【解析】A项考察共同犯罪参与形态的事实认识错误。由于教唆、帮助、正犯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惹起形态,所以彼此之间的错误在更轻的惹起形态内重合的,就在重合的限度内肯定犯罪的成立。出于教唆的意思却成了帮助的,成立帮助犯;出于帮助的意思却成了教唆的,仍成立帮助犯。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B项考察承继共犯。承继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帮助犯。

      C项考察的是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解决的标准时是对他人实施犯罪否有明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免除违法性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是用锤伤害他人,仍然卖锤给对方的,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D项考察身份犯的共犯和间接正犯问题。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具体而言就是限制定身份犯罪的实行犯必须是有身份的人。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题目中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如果收手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

      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ABCD

      【解析】考点是想象竞合犯的认定标准。

      想象竞合犯指一行为,侵犯数法益,触犯数个罪名。一个意思决定(一个行为),比起数个意思决定下的数个行为责任减少,因而从一重适用罚条,没有数罪并罚。

      异议观点认为A项说法是正确的(不选)。理由:想象竞合犯的局部竞合。

      甲的行为成立两个罪: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和贩卖毒品罪(有偿转让)。其中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由前后两个动作组成——交付2000元钱和交付4克海洛因,第二个动作又触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是一种局部竞合。两次交付是一个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组成部分,其中第二次交付同时触犯了贩卖毒品罪。类似张明楷教授举过的砸掉黄鹤楼楼顶的文物拿走最终成立故意毁坏珍贵文物罪与盗窃罪想象竞合犯的例子。

      B项中为索取“青春损失费”等扣押他人,向第三者勒索的,在被社会所容忍的范围内索取合理补偿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如果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超出合理性的财物时,应按照绑架罪处理。此时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绑架罪。

      C项中甲有先后两个行为:下药和盗窃。下药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是药力发作和最终获取财物没有关系,所以只有抢劫的行为却没有抢劫的结果,成立抢劫罪未遂。盗窃属于犯意另起,成立盗窃罪。对甲最终应该按照前后相继的两个罪抢劫未遂和盗窃既遂并罚。

      D项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如果构成受贿罪的,与受贿后的犯罪行为是并罚关系。所以,甲若收受财物,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国家秘密的,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甲若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工作便利的,则只成立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甲所收美元属于犯罪所得的报酬。

      57.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答案】司法部答案ABCD

      【解析】考点是减刑和假释的条件、期日计算和假释的撤销条件。

      A项考察减刑的对象。《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对于单独判处附加刑的,没有减刑制度。所以“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均可减刑”的说法不当地扩大了减刑的对象范围,是错误的。

      B项考察无期徒刑减刑后的起算点。根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裁定被执行之日”。

      司法部答案认为C选项也是错误的(选)。理由应该是2012年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一款:“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异议认为C项的说法在逻辑上是正确的。

      理由:对于缓刑犯,符合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的,是一般不能减刑;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能减刑。C项说法何错之有?

      C项产生异议,完全是由于选项表达有问题。

      D项考察假释撤销的条件。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假释有三种撤销条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适用第一种情况,无论考验期内发现还是考验期满后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

      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答案】AB

      【解析】 A项考察假药的含义。依据《刑法》第141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这是一个空白罪状的典型代表,犯罪的对象要件要素由刑法之外的法律确定。《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法律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甲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符合了《药品管理法》按照假药论处的规定,成立销售假药罪。

      B、C、D项考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成立条件。《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3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明确:“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甲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这种食用农产品的,成立此罪。甲将工业酒精当作食用白酒销售的,也成立此罪。地沟油属于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品,将其作为商品出售的,也成立此罪,至于有毒有害的具体成分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59.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解析】

      A项:依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不按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处理。乙不满18岁,其对于肾脏移植这样的重大健康问题无法做出有效的承诺,即被害人承诺无效,医生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B项:依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丈夫对妻子有救助义务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的,可以成立遗弃罪。此种义务来自于《婚姻法》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并不能一味妻子的过错而消除。

      C项:《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成立诬告陷害罪。只有他人本不该被刑事追究,而捏造犯罪事实并告发使得他人可能被追究的,才成立本罪。如果他人本来就该被刑事追究,此时对该人犯罪事实进行夸大并告发的,并没有侵犯对方的人身权(因为对方的人身本就该被刑事管束),所以不成立本罪。至于对方最终被判何罪,是司法机关的证明过程的结果,报案者只是引发了程序,但不能影响结果。但若报案者刑事诉讼启动后继续作伪证,证明他人犯抢劫罪的,则侵犯了新的法益——司法公正,成立伪证罪。

      D项:依据《刑法》第237条第二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猥亵与性交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性交自然属于猥亵。只是强制与女子性交的,特别规定为强奸罪。强奸罪所没有包含的与不满14岁男童的性交,仍然定性为猥亵儿童罪。

      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对公开盗窃的理解。盗窃罪是采取非暴力、非胁迫的和平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过程。所以当着被害人的面,和平获取财物的,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公开进行(这是较旧的说法),而在于是否有针对物品的暴力以使主人来不及反抗。对于基于违法原因进入户内盗窃的,属于“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不需要以数额较大为要件。

      BC项的内容是在说理,本身逻辑正确,并不需要解释。

    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

      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

      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诈骗罪的成立要件。诈骗罪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获得财物,受骗人处分财物意图达到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

      A项中甲虽有诈骗行为,但是对方乙并未受骗,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是“碍于情面”给了甲钱,所以甲并不是“骗到了钱”。甲应该成立诈骗罪未遂。

      B项中甲欺骗了丙,但是丙并没有受害,交付了租金,实现了租房。丙也没有处分被害人乙从财物的地位和权限,甲不能成立三角咋骗。受害人乙并不知情,没有受骗。所以本案甲不成立诈骗罪,对于不动产也不能成立以转移财物为特征的盗窃罪,只能成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间接正犯。

      C项:在白吃白喝的案例中,如果犯意现行,即行为人在点单时形成对服务员的诈骗,可以成立诈骗罪。但如果饮食现行,就意味着在点单时没有形成诈骗,在吃饭结束后单纯逃逸的,并没有欺骗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设计逃逸的,就如本案例,由于经理虽然受骗,但是没有因为受骗而处分新的财产,也没有放弃债权,即没有交付,所以甲的写不成立诈骗罪。

      D项:乙购买假币的行为成立购买假币罪未遂。甲用白纸冒充假币欺骗他人的,成立诈骗罪,即使受骗人本身是另一犯罪的实行者,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即“黑吃黑”可以成立财产犯罪。

      62.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答案】AD

      【解析】考点是聚众斗殴罪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拟制。

      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中甲乙双方38人聚集斗殴,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成立聚众斗殴罪。此罪并不惩罚一般参加者。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斗殴发生,此罪即既遂。持械斗殴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一,并不是既遂标准。

      63.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CD

      【解析】

      A项考察受贿罪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违禁品。违禁品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丧失合法流通的依据,但其本身还是财物,只是没有客观价值,只有主观价值,即当地黑市的交易价值。违禁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可以作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也同样可以成为受贿、贪污等犯罪的对象。

      B项和C项考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刑法》第388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B项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父亲收受请托人钱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此罪。第388条第二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也成立本罪。C项中退休厂长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利益,收取财物的,成立本罪。因为退休后不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成立受贿罪。

      D项考察的是单位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成立单位受贿罪。法院院长代表法院要求当事人给与法院财物的,属于单位的索贿行为,应该成立单位受贿罪。此选项被批评的地方在于,理论上认为成立单位犯罪,需要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作出的决定,本案例并没有此种情况的说明。

      64.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答案】ABD(官方答案为AB)

      【解析】刑诉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根据三大本对此原则的解析,该原则确立了由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故A正确。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故B正确。我国只是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完全的无罪推定应该表述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为无罪”,故C错误。根据在审判阶段,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案应当作无罪处理,故D正确。我们认为,本题答案应是ABD。

      65.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

      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

      【答案】ABCD

      【解析】《刑诉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故本题选ABCD。

      66.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答案】BC

      【解析】《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能主动追究遗漏罪行和遗漏被告人,故A错误。《高检规则》第46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故BC正确。《高检规则》第459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显然,发现遗漏罪行和被告人,不属于撤回起诉的情形,故D错误。

      67.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

      C.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

      D.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

      【答案】ABCD

      【解析】《高检规则》第305条第1款规定:“第三百零五条: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故本题答案为ABCD。

      6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答案】AD

      【解析】《刑诉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对证人不可采用威胁手段,故D排除。《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故A必须排除。刑诉法修改将原来的威胁、引诱、欺骗用“等”字概括,意即一般性的威胁、引诱和欺骗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再排除,故BC不排除。本题选AD。

      69.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A.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

      B.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C.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

      D.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

      【答案】BC

      【解析】我国尚未明确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故A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不选。《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故C错误,当选。《高检规则》第114条:“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根据这一规定,原则上,侦查机关必须告知嫌疑人家属指定监视居住的原因,但可以不告知处所。故D未告知处所是正确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我们认为D选项不够严谨。本题选BC。

      70.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答案】ACD

      【解析】《高法解释》第167条第三款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故本题答案为ACD。

    71.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

      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答案】ABC

      【解析】《规则》第510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故AC正确。《规则》第5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可见,如需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故B正确。《规则》第5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需要考虑公安机关是否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故D错误。本题选ABC。

      72.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

      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答案】ABCD

      【解析】考察法条《刑诉法》第273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故BCD正确。对于A,因为附条件不起诉本身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言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不是未成年人,当然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故A当选。

      73.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A.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被改判的

      B.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

      C.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而被改判无罪的

      D.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

      【答案】ABD

      【解析】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根据第三项,A不承担责任,根据,第二项,B不承担责任,根据第五项,D不承担责任。本题应选ABD。

      74.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

      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

      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答案】AB

      【解析】《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高法解释》第241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故本题选AB。

      75.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

      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ABC

      【解析】《高法解释》第351条第1款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本题正确做法是D选项,错误做法为ABC。

      76.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

      A.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B.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C.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

      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

      【答案】BC

      【解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据此,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活动不得违法。

      《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据此,A项符合合法行政要求,不应选。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据此,B项违反合法行政要求,应选。

      《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据此,C项违反合法行政要求,应选。

      《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据此,D项符合合法行政要求,不应选。

      77.权责一致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权责一致的要求?

      A.行政机关有权力必有责任

      B.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C.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D.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答案】ACD

      【解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据此,B项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要去,故不应选。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据此,A、C、D项应选。

      78.某县政府发布通知,对直接介绍外地企业到本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经张某引荐,某外地企业到该县投资500万元,但县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下列哪些原则或要求?

      A.比例原则

      B.行政公开

      C.程序正当

      D.权责一致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县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显然违反诚信原则。

      根据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某县政府按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符合比例原则,故A项应选。

      根据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某县政府关于奖励投资的通知符合行政公开原则,故B项应选。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公开、参与和回避。县政府关于奖励投资的通知以及拒绝支付奖励金不违反上述要求,故C项应选。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权责一致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县政府关于奖励投资的通知以及拒绝支付奖励金,不违反上述要求,故D项应选。

      79.孙某为某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孙某的聘任须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B.该机关应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孙某进行管理

      C.对孙某的工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

      D.如孙某与该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案】BCD

      【解析】《公务员法》第96条第1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据此,A项“须按照”说法错误。《公务员法》第99条规定:“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据此,B项正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故C项正确。《公务员法》第100条第4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据此,D项正确。

      80.某工商分局接举报称肖某超范围经营,经现场调查取证初步认定举报属实,遂扣押与其经营相关物品,制作扣押财物决定及财物清单。关于扣押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押时应当通知肖某到场

      B.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肖某和该工商分局分别保存

      C.对扣押物品发生的合理保管费用,由肖某承担

      D.该工商分局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

      【答案】ABD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通知当事人到场;……”故A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3款规定:“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故B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C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

    81.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本案为共同诉讼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答案】ABD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故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A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在本题,李某、周某二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案件,故B项正确。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消除违法超生造成的不利后果。故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故C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据此,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并非行政处罚案件,故D项正确。

      82.一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下列哪些主体有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A.股东 B.股东大会 C.股东代表大会 D.董事会

      【答案】BCD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据此,有权以股份制企业名义起诉的,除其法定代表人外,还可以是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故本题应选B、C、D项。

      83.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B.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

      C.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D.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答案】C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故排除A项。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仅可申请行政复议,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排除B项。

      国务院《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项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应选。

      84.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请求

      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C.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

      D.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答案】B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即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违法采取措施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据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享有强制拆除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物的权限。本题中,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无违法之处,但“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超出了某区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的范围,故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本案造成国家赔偿的加害行为是运走钢板的行为。《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⑷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⑸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据此,要求行政赔偿的,若加害行为是事实行政行为的,该行为不需要经确认为违法。据此,C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D项正确。

      8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

      B.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

      C.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D.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

      【答案】AB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是合法的:⑴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⑵合乎法定职权范围;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⑸符合法定程序;⑹不滥用职权。故A项正确。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故B项正确。

      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故C项“赔偿”说法错误。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只要该具体行政行为尚未被撤销、废止的,则一直保有其拘束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会导致被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仅会导致其尚不具有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故D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

      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案】BCD

      【解析】考点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甲开车逆行,导致车辆相撞,造成伤亡的,根据甲的主观方面来认定责任。无证据表明甲对危害结果是故意的。一般的交通事故,行为人对于违规是有认识的,对于灾难性的后果是没有故意的,因为发生车祸时,肇事者往往是第一受害人,很难想象他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利益是一中放任的态度。所以对甲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成立交通肇事罪,不仅需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还需要行为人对于事故承担相当的责任,依据200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至少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案例中乙的责任明显属于次要责任,即低于50%,因而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答案】AD

      【解析】甲虽然逃逸,但是救护人员在肇事后五分钟内赶到,并没有耽搁对胡某的救治。这一点足以证明胡某是被甲的交通肇事行为撞成致命伤,很快就会死亡,而不是因为甲的逃逸导致胡某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即胡某的死亡和甲的交通肇事有关,而和逃逸没有因果关系。

      甲成立交通肇事罪,并具备逃逸的量刑情节。日后向警察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符合一般自首的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答案】AD

      【解析】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驾与追逐竞驶(飙车)成立危险驾驶罪。此罪属于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所以A项说法正确。此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实现,即为既遂。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具体危险犯,即行为人从事危险行为时,已经认识到会发生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谓“具体的”,一般指具体到时间、空间和事件。丙丁醉驾飙车,对具体的危害后果并没有认识,所以只成立危险驾驶罪。

      丙在醉驾的过程中交通肇事,如果成立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该按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由于丙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被证明,所以丙不会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丙没有成立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素,不成立该罪。

      89.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ABCD

      【解析】甲的肇事行为发生后,一般人无法预料的丙的危险驾驶行为介入进来,最终乙死亡。对甲而言,有两种可能性:一,乙死于甲的肇事,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二,乙死于丙的危险驾驶引起的交通肇事,则介入因素隔断甲应当行为与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甲不再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可能性,依据“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原则,推定甲的肇事与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样的道理,对丙而言,也是两种可能性,包含乙的死亡和自己无关的情况。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丙有利的推论就是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警察尽到自己的职责,自然与结果无因果关系。乙即使对于第一次撞击有因果力,对于第二次撞击也没有因果力。所以在判断乙的行为与自己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时,同样采纳上述的原则,得出乙的行为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90.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答案】ABCD

      【解析】当事人的伪证行为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犯罪。因为无法期待一个人会违背自保本能,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或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所以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己为自己作伪证、指使他人为自己做伪证,都是基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无罪的情况。  

    91.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答案】ABC

      【解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交付型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对方基于信任而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对方基于害怕而交付财物。王某向丁索取财物,是欺骗丁,使其相信自己会为丁定罪。丁给付钱财,也是基于这种信任,所以王某成立诈骗罪。丁的不法请求不影响王某诈骗罪的成立,即“黑吃黑”成立侵犯财产犯罪。

      购买毒品与贩卖毒品是对行关系,购买在一定意义上市帮助贩卖者实现既遂,但是立法者单独将贩卖规定为犯罪,即不再惩罚单纯的、没有超出购买范围的购买毒品行为。购买毒品自吸的,不成立犯罪,如果数量较大,可以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是为他人的毒品犯罪提供窝藏,如果是自有毒品,只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

      请回答第92—94题。

      92.可以作为迅辉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

      B.被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

      C.保管员韩某

      D.公司副经理李某

      【答案】B

      【解析】《高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本题中,法定代表人陆某也被起诉,因此只能由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担任诉讼代表人,故选B。

      93.对迅辉公司财产的处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追缴的,法院应当追缴

      B.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查封、扣押、冻结

      C.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迅辉公司财产,法院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

      D.如果迅辉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对其财产也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答案】ABD

      【解析】《高法解释》第284条:“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故AB正确。《高法解释》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故C错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D正确。本题选ABD。

      94.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公司被撤销,不能免除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B.公司被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继续审理

      C.公司被合并,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D.公司被分立,应将分立后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以迅辉公司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答案】BC

      【解析】《高法解释》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故C正确,D错误。《高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故B正确,A错误。本题选BC。

      (三)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请回答第95—96题。

      95.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答案】D

      【解析】《高法解释》第143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案中由于张一是未成年人,所以张一的监护人,其父母负有赔偿义务。由于李二在开庭前死亡,所以其没有赔偿义务,但是其遗产继承人父母有赔偿义务。王三在本案中属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所以也有赔偿义务,故本题应当选D。

      96.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

      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

      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

      【答案】B

      【解析】《高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结合本法条的第1款,本案中赵四父母是原告,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都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结合本法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中,王三属于“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故C错误。而D中李二的父母不到庭,法庭不是应当,而是“可以”缺席判决,故D也不正确。本题答案为B。

      (四)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

      请回答第97—98题。

      97.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征收 D.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科处新的义务;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显然不具有惩罚性,故排除A项。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该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下列四个特征:⑴性质之行政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的;⑵目的之非惩罚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本身是手段,其目的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非惩罚性目的;⑶实施之物理性,即使用物理手段直接限制人身自由、控制财物或行为;⑷存续之暂时性,即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财物或行为的控制均是暂时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仅仅是行政命令,其本身是目的,并非手段;其尚未使用物理手段;且其存续是永久性的,并非暂时性的,故排除B项。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B项,值得商榷。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收归国有的行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显然不属于C项。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仅是“责令”而已,尚未采取措施强制履行义务,故排除D项。

      98.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答案】AD

      【解析】市林业局致函县政府要求调查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县政府关于由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孙某的会议纪要,均未实际影响孙某的权利义务。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A项正确,B项错误。

      行政合同,是指为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过协商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三部门的处理意见,并非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协议,也非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故C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部门共同发出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实际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故该通知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故D项正确。

      99.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C.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

      D.如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该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答案】A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A项正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条,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的,须先申请复议,然后才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甲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无罪,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法院。故本案不需要经过复议程序,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据此,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一名审判员具体承办,但仍须由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项称“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的说法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故D项正确。

      100.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不应由地方政府解决。既然县政府认定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县政府无权直接解决,故A项错误。

      对于A选项,还可以换个角度判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复议机关只能针对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决定。在本题,县政府认为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认定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即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A项“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实质是:县政府作出变更决定。而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是不能针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故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据此,B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题中,复议机关县政府撤销乡政府的决定,故构成“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被告为县政府,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必须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题中,县政府决定不实际影响乡政府的权利义务,故县政府决定与乡政府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乡政府不得为本案第三人,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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