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药事管理与法规》: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
第一节执业药师管理
要点
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执业药师制度的内涵
执业药师管理部门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3.执业药师职责
执业药师主要职责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要求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一、执业药师制度的内涵
(1)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
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4)单位可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中级)
二、执业药师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食药监总局共同负责国家食药监局负责
(1)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大纲、教材、试题;
(2)指导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考前培训。
人保部负责
(1)审定考试科目、大纲、试题;
(2)会同国家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管理
日常工作:国家局下属的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
考务工作:人社部考试中心负责。
(二)政策安排
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每年举办一次。
(三)报名条件
(1)我国公民或我国就业的外籍人员
(2)中专--7 年;大专--5 年;本科--3 年:
硕士、第二学位--1 年;博士--0 年。
(3)免试条件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中专--20 年;大专--15 年
免试科目:专一、专二
(四)考试周期和成绩管理
两年一个周期,须在连续两年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
免试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港澳台居民参加考试的条件
(1)身份证明;
(2)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3)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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